[ 王海宏 ]——(2010-11-9) / 已閱6509次
簡述相鄰關系的概念與特點
王海宏
相鄰關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 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使得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簡單地講,相鄰關系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豬圈打天下。例如,甲有一塊承包地處乙的地塊中間,甲要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乙使用的土地,這樣甲乙之間就產生了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從權利角度來講又稱為相鄰權,它是為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中的權益沖突而產生的一種權利。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權利,應驗予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權利的必要的便利。這樣,對于一方來說,因為依法取得了必要的便利,則使自己的權利得到了延伸。在法律上,相鄰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1.相鄰關系的主體必須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的人。因業人不可能構成相鄰。相鄰關系可以在公民之間,也可 以在潛人之間,或在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
2.相鄰關系是因為主體所有或使用的法勸產相鄰而發生的,例如因為房屋相鄰產生了通風采光的相鄰關系。在許多情況下,相鄰關系的發生也與自然環境有關。例如,甲、乙兩個處于一條河流的上下兩個相連的地段,就自然了甲、乙生產隊互相利用水流灌和水力資源的相鄰關系問題。
3.在內容上,相鄰關系因種類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內容。但基本上是相鄰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使得,他方應給必要的方便。所謂必要的便利,是指非從相鄰方得到使得,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當事人在行使相鄰權時,應盡量避免和減少給對方造成損失,不得濫用其權利。
4.相鄰關系的客體主要是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所體現的利益。相鄰各方在行使權利時,既要實現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為鄰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相鄰關系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所體現的財產利益其他利益。
相鄰各方對春享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土地、山嶺、森林、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都必須合理利用,認真保護和管理,不得濫用其所權或使用權,損害相鄰他人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6條規定,“因土地、山嶺、森林、草原、荒地、灘涂、水在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權屬爭議的,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對行政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有關毛筍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中國,相鄰關系常常具有普遍性和復雜多樣性。公民和法人在生產和生活中無不涉及這種關系。相鄰關系處理得不好,容易發生糾紛,影響人們的生產和生活,甚至會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的重大損害,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所以,正確處理好相鄰關系,保護相鄰人的合法權益,對于鞏固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和諧關系,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保護環境,穩定社會經濟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