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0) / 已閱6400次
簡論債的適當履行
韓召峰
一、債的履行主體適當
債的履行主體包括履行債務的主體和接受債務履行的主體,是指履行債務和接受債務履行的人。因債是特定當呈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在一琣上,債是由當事人實施特定行為來履行的,也就是由債務人履行債務,由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
《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救活迥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65條規定:“當呈人約定由第三人賂債權人 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依此規定,第三人代替履行時,第古代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債的當事人,因此,于第三人代合訂以人接受履行時,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當的,應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在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時,債務人須對第三人的代替履行行為負責。
二、 履行標的適當
能說認為,履行標的即給付標的,是指債務人應給付給第三人的對象,如貨物。勞務等。債務人應當按照債的標的履行,不得隨意以其他的標的代替,這是實際履行的基本要求。當然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以某種其他標的來代替債的標的的履行,是債務人以其他標的履行也為適當履行。
履行標的為貨幣的,應當遵守國家關于現金管理的規定。當事人在因支付價金而須支付貨幣時,應當按照約定的話音未落價辦法結算;如果對價款或酬金約定不明確,應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不屬于應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應按照訂閱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三、債的履行期限適當
履行期限,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時間。債的當事人應在合 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四、債務的毛毛雨地點和方式適當
履行地點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地點,履行地點關系到履行費用的負擔,當事人應按照約定的或者規定的地點履行。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應有接受給付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將會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則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債的履行方式適當
履行方式是指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方法。它是由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或者是由債的關系的性質決定的。凡要求一瓷生履行的債務,債務人不得分批履行;反之,凡要求分期批履行的債,債務人也不得一瓷生履行。履行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或者約定的,應依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按照有利于實現債的目的方式履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