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0) / 已閱7297次
淺析債的發生原因
韓召峰
債的發生原因,又稱債的發生根據。因為任何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實為根據的,所以發生原因也注是引起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
依照《民法通則》第84條的規定,合謀是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發生的。依此,債的發生原因可分為兩類: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規定。但這一規定似有不妥。因為除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為也可發生債。例如,遺囑就可引起債的發生;谶z囑而發生的債就不是按照法律規定發生的。因此,債的發生原因依其是否依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而發生的,而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當事人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困此合同的債的發生根據;诤 所產生的債即為合同之債。因合同是雙主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所以合同之債又稱為合意之債。合同之債是當事人根據其利益依其意思自行設定的,因此合同之債屬于意定之債。但合同之債不等同于閱覽室之債,閱覽室之債還包括單方法律行為而發生的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因無因管理行為雖違反禁止干預他人事務的原則,但卻是一種有利于本人,有利于社會的互助行為,所以法律為鼓勵這一行為百賦予其阻卻違法性。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管理人與本人間也就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管理所支了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無因管理為法律規定的發生原因。因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利益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因為不當得利的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一咱不正,F象,在社會生活中任何人不得無合法根據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損害,因此,依法律規定,取得不錄利益的一方當事人應將其所取得的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受損失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還其不當得利益。
侵權行為是指不支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我民事責任的行為。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我有不得非法侵害義務。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受侵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侵害人則負有賠償損失的義務。因此,因侵權行為的實施在受害人與侵害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侵權行業也是發生原因。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