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0) / 已閱5663次
試述債權人的代位權
韓召峰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債權,而于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簡言之,債權人的代位權就是債權人代債人之位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人代位權有以下含義:
第一,債權人代位權為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的權利。借位權是以行使債務人權利為內容的,而不是行使自己權利的權利。因為債務人的權利是對于第三人權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也就涉及第三人,也就表現為對第三人行使權利。
第二,債權人代位權是于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害及債權人權利時得行使的權利。人的代位權是為促使債權的,行使的目的是使債務人得增加的財產能夠增加,從而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實現。
第三,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債務人的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代債務人的地位對債務人的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因而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他人的權利,債權人行使借位不可能為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是作為債務人的代理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一)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要件
債權人的代位權雖為債權人固有的權利,但也須具備一定的才能成立。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有以下幾項:
1.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并怠于行使其權利。債務人對于第三人享有的權利為債權人借位權的標的。
2.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所謂債務人履行遲延,是指債務人于履行債務的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若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未屆至,或者雖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屆滿,則債務人是否能履行債務沿不確定,債權人的債權是否有受清償的可能尚不清楚。
3.須債權人有促使債權的必要。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害及債權,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因為代位權是以促使債權為目的的,若無促使債權的必要,也就無成立代位權的必要。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債權人的代位權,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并且凡債務人的債權人,只要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均享有代位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債權人以同一第三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三)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盡管第三人向債務人給付時,若債務人不受領,債權人得代受領,但債權人于受領后,應將其取得的利益歸還債務人,債務人也得請求債權人將會其受領的財產。
2.對于第三人的效力。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系代債務人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于此情形下第三人的地位不能較債務人自己行使權利地不利。
3.對于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代債務人行使權利,因行使代位權所得的財產為債務人的一般財產,所以債權人不能優先受償,非經債務人同意也不能直接以代受領的財產受償。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