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1) / 已閱7189次
試述合同變更的條件及效力
王海宏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前者是指當呈人不變,合同的權利義務予以改變的現象。后者是指合同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不論是改換債權人,是改換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舊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一、合同變更的條件
(一)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無原合同關系便無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這一每件。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系;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系;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系,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余地。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的變更采狹義說,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更,因此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
(三)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的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裁判,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裁判裁判或當事人人協議為必經程序。例如,債務人違約使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為損害賠償債務,系當然發生,但可由當事人協商損害賠償額,亦可訴請法院裁判。
合同的變更須經裁判機關的牟,在我國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無關機關的裁判;二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裁判機關的裁判。合同的變更基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四)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須遵守此咱要求。基于情事變更原則變更合同,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裁判機關的裁判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有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
二、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之外,原合 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于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根據。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至于何石匠合同變更與損害賠償并存,應視為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基于情事烴更原則而變更合同,不存在損害賠償;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變更,在相對人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誤解應賠償相對人的損失。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