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福發 ]——(2010-11-12) / 已閱5257次
對外國關于書證的立法和理論的理解
劉福發
英美法系國家對書證的理解與大陸法系國家不完全相同。
在英美證據法中,書面證據(D0cⅦmen欄眄腑dence)可分為三種,即文件證據、書面陳述和證言筆錄。
文件證據的采用,適用“最佳證據規則”。即用最好的、最直接的證據來證明一項事實。關于該規則的名稱,美國的喬恩•R.華爾茲教授認為,把這項規則稱為“原始文書規則”或許更為妥當,因為它只是一項規定原始文字材料作為證據有優先權的簡單原則。最佳證據規則適用于文字材料,也適用于錄音和照相。依照最佳證據規則,證據的提供者應當提供原始材料,如果提出非原始材料,則必須提供充足理由。如美國聯邦證據規則規定,“文字”和“錄音”包括文字、字母、單詞、數字或其代替物,通過書寫、打字、印刷、影印、照相、磁脈沖、機械或電子錄音或其他形式的數據匯編記載下來。“照相”包括普通攝影,X射線膠片,錄像帶和電影膠卷。為證明文字、錄音或照相的內容,要求提供該文字、錄音或照相的原件,除非本證據規則或國會立法另有規定。副本、抄本、影印件等第二手材料,只有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以采用:(1)原件遺失或毀壞。所有原件均已遺失或毀壞,但提供者出于不良動機遺失或毀壞的除外。(2)原件無法獲得。不能通過適當的司法程序或行為獲得原件。(3)原件在對方掌握中。原件處于該材料的出示對其不利的一方當事人的控制中,已經通過送達原告起訴狀或其他方式告知該當事人在聽證時該材料的內容屬于證明對象,但該當事人在聽證時不提供有關原件。(4)附屬事項。有關文字、錄音或照相與主要爭議無緊密聯系。對于官方記錄的內容,或者經授權記錄、保存并已確實記錄、保存文件(包括各種數據匯編)的內容,如果其他方面允許采納,可以通過提供按照該規則第902條證實無誤的副本加以證明。對于篇幅過長或體積過大的文字資料,不便在法庭上審查時,可以用圖表、摘要或計算分析的方式出示。但原件或副本或者兩者要準備就緒,以備其他當事人選擇合理的時間和地點進行審查。
書面陳述是證人在法庭外用書面方式提供的證言。在英美證據法中,符合下列條件的書面陳述,可以作為證據:(1)證人親筆簽名且聲明所述真實,如有虛偽陳述,愿承擔刑事責任,未滿18歲者還應注明年齡。(2)事先應將書面陳述的副本送交對方,經對方同意。(3)在書面陳述中如引用其他文件,還須附送所引用文件。書面陳述一般應當庭宣讀,而且作出書面陳述的證人除因病重不能到庭或依法不宜出庭的少年兒童外,應傳喚到庭以接受交叉詢問。
證言筆錄是指證人在法庭上所作證言的筆錄。法庭筆錄由書記官制作,證人和法官簽字。制作證言筆錄后,在以后的審判中就不一定再作口述。但除重病等原因外,應到庭以備詢問。
英美法系國家關于書證的界定,范圍較寬,其中后兩種與我國訴訟中書證的含義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書證是其記載的內容或表述的思想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文書或物件。它有兩個主要特點:一是以證書形式為證據方法;二是以證書內容供證明之用。證書以外的其他物件,足以表示人的思想的,也準用書證的規定。訴訟法學者認為書證具有兩種證據力,一為形式證據力,一為實質證據力。所謂形式證據力,是指證書本身的證據力。任何一種證書只要符合當時的制作情況,制作手續完備,制作人的簽名真實,不是偽造或變造,就具有書證的形式證據力。所謂實質證據力,是指證書內容所反映的事實與案件事實或其他有關待證事實有真實的聯系。由于書證大都能明白無誤地反映案件事實的真相,一般都認為書證是證明某些法律行為必不可少的證據。外國的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對一些重要的契約和單方法律行為,以及有關的行政行為,往往規定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有的還必須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在民事訴訟中或行政訴訟中,要確認這些法律行為是否確已發生,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了約定的內容,就應當按照民法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書證加以證明,而不得使用人證。經過公證的書證,更被賦予很強的證明力。法國《拉魯斯大百科全書》在《證據》條目中說:“一項符合規定的經過公證的文件構成一種法律上的證據,或完善的證據”,有約束法官的效力。一般說來,大陸法系國家對書證使用限制較少。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承認書證的原本優于副本,但不排斥對副本的收集;而且,副本經查證屬實,可起同樣的證明作用。如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234條規定,可以調取通過照片、影片、錄音或者其他手段反映事實、人或物的文書和其他文件。如果需使用的文書原本由于任何原因而被毀滅、丟失或者竊取并且不可能找回,可以調取它的副本。
書證通常由訴訟當事人提交法院。如果書證并不在當事人手中,法院可以根據他的申請,向掌握該書證的人發出特別傳票,責令后者交出這些書證。有的國家對某些文書的提出還規定了特殊方式,如規定病歷、患者狀況和治療情況的醫學結論,只能按照法院指示,裝在密封信封里送到法院辦公室,查閱這些材料須經法官許可。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福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