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2) / 已閱5304次
淺談承攬合同中的風險負擔
韓召峰
承攬合同中的風險負擔,是一個需要在利益衡量的基礎上,作出價值判斷的問題。下面予以簡要的介紹。
(一)材料的風險負擔
所謂材料的風險負擔是指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或者承攬人所提供的材料一旦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由誰來承受。承攬合同中,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應遵循民法上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即由材料的所有人負擔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
所謂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是指承攬人業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于不可歸責于雙該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工作成果本身所遭受的損失由誰來承受。對此問題,應無區分承攬合同中,前已提及,有一種類型是的移轉;另有一種類型是承攬人首先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權,在當事人之間須進法上摽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一稱側,即由工作成果的所有人,即定作人存在物權變動問題,應參照適用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 風險負擔的有關規定,工作成果的風險在交付以上承攬人承擔,在交付以后由定作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報酬的風險負擔
所謂報酬的風險負擔,實際上就是傳統民法上所債務履行不能的風險負擔,它主要是承攬人業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于不可歸再說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致使承攬人無法將會工作成果或者無法稱工作成果的所有權于定定作人,定作人應否向承攬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在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時,即由定作人自始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權的,此時在承攬人業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承攬人不能夠履行的是交付工作成果的債務,考慮到毀損、滅失的工作成果中,一般既包手定作人提供材料所形成的價值,也包括承攬人提供勞務所形成的價值,承攬人只能依照定作人承擔風險的比例主張報酬的支付。
在承擔從完成工作成果時,由承攬人首先取得工作成果所權的,此時在承攬人業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承攬人不能夠履行的是交付工作成果并移轉工作成果的所有權于定作人的債務,報酬的風險負擔應適用《合同法》第94條第1項的規定確定,即由承攬人負擔報酬的風險,承攬人不得向定作人主張報酬的支付。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