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2) / 已閱7579次
淺談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效力
韓召峰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xiàn)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貸款人的合同義務
1.按期、足額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足額提供借款,依據《合同法》第200條的規(guī)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由于貸款人未足額提供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2.保密義務,作為貸款人一方的金融機構,對于其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商業(yè)秘密,有保密義務,不得或進行不正當使用。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附隨義務。
(二)借款人的合同義務
借款人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
1.按照約定的日期和數額收取借款,貸款不人應當履行按期、足額提供貸款人來講,其盈利目標的實現(xiàn)主要依靠利息的收取,所以貸款人對自己的資金使用狀況都有統(tǒng)一的安排和完整的計劃,借款人如果未珠日期和數額收取借款,必然會臨川貸款人資金的正常周轉,損害貸款人的合法利益。對于貸款人而言,所受到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因此,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收到借款的,仍需按照合同珠借款日期和數額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01條2款。
2.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借款目的。表面上,貸款人提供貸款的最終目標是回收本金、收取利息,與借款用途并不相干。但實際上,借款用途與借款人能否按期償還貸款、依約支付利息有著很直接的關系。借款人擅自改變措款用途,會使當事人最初共同欺遙收益京戲得不確定,井架了貸款人的經營風險。尤其是貸款人發(fā)放的某些貸款還是依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信貸政策和產業(yè)政策,如果借款人不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會使國家的政策調控失靈。
3.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作為有償合同,借款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雙方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據前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4.按期返還借款,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雙方當事人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 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5.容忍義務,在貸款按照約定檢查、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時,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和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