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2) / 已閱5626次
試論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特征及合同內容
韓召峰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辦理貨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一方,向借款人貸款,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機構貸款合 作為貸款合同的一種,與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有償性,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貸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貸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貸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一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條。
2.要式性,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俁同關系的存在產生爭議的,推定合同不成立。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則合同成立。在這一點上,該合 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于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采用書形式《合同法》第19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7條。
3.諾成性,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業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所不同,該合同自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合同法》第210條。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內容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種類。主要是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時,針對不同各類的貸款實行不同的政策。因此在合同中發對貸款的種類作出明確的約定。
2.幣種。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人民幣還是外幣。
3.用途。根據我國現行的金融政策,從金融機構得的貸款應當專款專用,以保證貸款能夠在金融機構的監督下及時收回。因此合同應對貸款的用途作出明確約定。
4.數額。即貸款數量的多少,應當包括貸款的總金額以及在分批支付貸款時,第一次支付的金額。
5.利率。即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應收利息的數額與貸款數額的比率。
6.期限。即借款人能夠使用借款的期限。當事人一般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等,約定貸款期限。
7.還款方式。即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以何種結算方式償還借款給貸款人。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