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6) / 已閱5175次
不當得利制度概述
韓召峰
一、不當得利的概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正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當利益應返還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
二、不當得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包括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
(一)一方鋒利利益
一方鋒利利益是不當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財產受到損害,自己并未從中鋒利任何利益,即使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二)他方受到損失
他方確定受到損失是不當得利成立的另一個要件。如果一方獲得利益,他主并沒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損失,就不構成不當得利。
損失,包括現在財產利益的減少,即直接損失或積極損失和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沒有增加,即間接損失或消極損失。其中,對于損失的解釋不應介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制度那么嚴格,如在給付不當得利情形下,一方因他主為給付而受利益,對他方即構成損失;在非給付不發得利情形下,一方取得依權利內容應當歸屬于他方的利益,他主即構成損失。
(三)獲得利益和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所謂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他主的損失是因一方利益造成的,這種因果關系的含義,成法理論上有直接因果關系說與非因果關系說之爭。前者主張,鋒利利益和受到損失必須基于同一原因事實不同,即使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所牽連,也無因果關系。
不當得利的作用,在于依照衡平觀念對財產利益的不當變動進行一方沒有法律的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他方因而受到損失,應當基于衡平觀念并依照社會倫理來確定有無因果關系。在利益和損失之間盡管有第三人的行為介入,得利的規定,令第三人負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
(四)沒有合法的根據
造成他方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所以構成不當得利,是因為該項利益的取得沒有合法根據。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