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6) / 已閱5213次
淺談技術轉讓合同
韓召峰
(一)技術轉讓合同的范圍及其特征
廣義的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所訂立的合同。狹義的技術轉讓合同不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我國的《合同法》就技術轉讓合同的范圍采廣義的理解。即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包括其他有權對外轉讓技術的人,將現在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或者許呆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另依據《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技術讓合同中關于讓與人向受讓他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于技術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技術轉讓合同中的“使用范圍”條款
《合同法》第343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這就是關于技術轉讓合同中所謂“使用范圍”條款的規定。此處所稱的“范圍”,是指技術轉讓方與受讓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對實施專利技術或使用非專利技術的合理限制,它包含了當事人合法使用作為同標的物技術的物類為界限和活動領域。
(三)涉及專利權的技術轉讓合同特別規定
專利權的一個主要特征,就是其期限性特征。一旦超過有效期限,該專利便進入公有領域,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呆以自由地無償地使用。此時,專利權人自然不得就此項專利再行訂辛辛苦苦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技術轉讓合同的效力
1.一般效力
(1)技術轉讓合同中讓與人的義務;技術轉讓合同中,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且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這是技術轉讓合同中讓與人的權利瑕疵但保義務和物的瑕疵擔保義務的具體體現。
(2)技術轉讓合同中受讓他的義務
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的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3)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權益分配
所謂有后續改進,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有效期內,一方或雙方對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專利或技術秘密所作的革新和改良。對于這種走出原有轉讓技術的新的改進和發展如何分享地,當事人應在合中明確約定。
2.特別效力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
專利實施可包括以下方式:第一,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讓與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第二,排他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虧待蝗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但讓與人集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2)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效力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又稱為非利技術轉讓合同,或專有技術許可合同,它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轉讓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秘密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對技術秘密的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的合同。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