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6) / 已閱5152次
試述技術合同
韓召峰
技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彰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或者服務所訂立的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的總稱。
技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技術合同的標的物是技術成果和技術秘密。
技術成果以及技術秘密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是凝聚著人類智慧的創造性勞動成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源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所謂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所謂技術秘密是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2.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
對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會涉及合同法以及知識產權法等多種法律。
3.技術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技術合同的主體一方具有特定性。
技術合同當事人,通常至少一方是能夠利用自己的人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或咨詢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
技術合同的內容:與其他合同一樣,技術合同的內容是通過技術合同的條款體現出一的。而技術合同特殊性也正是通過技術合同條款的特殊性體現出來的。技術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見容:項目名稱;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該項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風險責任的承擔;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驗收標準;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違約金或者損失的計算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的支付;對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第14條確認,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對于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根據有關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成本、先進性、實施轉化和應用的程度,當呈人享有的權益和承擔的責任,以及技術成果的經濟效益等合理確定;對于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根據有關咨詢服務工作的技術含量、質量和數量,以及已經產生和預期產生的經濟效益等合理確定。
我國《合同法》將技術成果分為兩類:一是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基聳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二是職務技術成果以外的基聳技術成果,或稱之為非職務技術成果。合同法的這一公類方式與專利法的有關規定是基本一致的。
依照我國《合同法》第326條第2款規定,技術成果主要包括兩類:其一,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技術成果。所謂“執行法人或老臣是其他組織的工作作亂”,既包括工作人員人人事他的本職工作,也包括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其二,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完成的技術成果!都夹g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確認,所謂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在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