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6) / 已閱6965次
簡述民事責任
王海宏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責任不同于民事義務,民事義務是民事責任的前提,無義務就無責任。所謂民事義務,是指一方保證他方民事權利的實現,應當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民事責任則是不履行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雖然民事責任和民事義務在內容上經常一致,但存在本持的區別:民事義務的履行為社會所倡導和鼓勵;民事責任的承擔則體現了社會對不履行民事義務的譴責。
民法保護民事權利主要通過兩個途徑:其一,確認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保障民事權利的行使和實現。其二,建立民事責任制度。民事權利的實現有帶球對方當事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的履行。如果當事人不履行民事義務,則通過民事責任制度強制其履行義務,以確保民事權利的實現。民事責任是保護民事權利,促進民事主體履行民事義務的重要法律手段。
民事責任的特征
(一)強制性
法律責任的強制性是其區別于道德責任和其他社會責任的根本標志。民事責任作為法律責任之一,也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具有強制性,主要體現在:第一,在民事主體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或者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時,法律規定尖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二,當民事主體不主動承擔民事責任時,通過國家有關權力機構強制其承擔責任,履行民事義務。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財產性
民事責任以財產責任為主,非財產責任為輔。一方不履行民事義務的行為,給他方造成財產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通常通過財產性賠償的方式予以回復。蛤是,對人格權和身份權的侵害,僅通過財產性的賠償,難以完全消除侵害所造成的后果。以爭寵名譽權為例,僅有財產賠償,對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難以回復到受侵害之前的狀態。因此《民法通則》規定了一些輔助性的非財產責任,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三)補償性
所謂補償性,是指民事責任以補足民事主體所受損失為限。就違約責任而言,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達到合同獲得適當履行的狀態;侵權民事責任,在使當事人的利益恢復到受損害以前的狀態。補償性與懲罰性相對立,民事責任實行懲罰性賠償屬于特例。例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