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6) / 已閱6875次
淺談違約責任
王海宏
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事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等民事法律后果。其構成 要件如下:
(一)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法職人不履行或者不適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事實。違約行為的發生以合同關系存在為前提。違約行為是構成違約責任的首要條件。無違約行為即無違約責任。違約行為的特點的在于:第 一,違約行為的行為人是合同當事人,這是由合同相對性規則決定的。第二,違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合同義務主要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規定,具有任意性。對約定義務的違反構成違約行為。對根據誠實信用生的合同附隨義務的違反,也可構成違約行為。第三,與合同義務相對應的是合同債權,對合同義務的必然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
違約行為的形態,是根據違約行為違反合同義務的性質、特點,對違約行為所作的分類。一般而言,違約行為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履行兩大類,所謂不履行,是指當呈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包括拒絕履行和要本違約。所謂不適履行,是指當事人雖有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但履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不適當履行包括的不當、量的不發即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和履行時間不當。
(二)我國《合同法》第107條沒有將過錯作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而是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在一宣和訝消除了關于違反構成要件仍具有兩點意義:一是寒毛當事人的行為具有可譴責性和受非難性。二是過錯程度的劃分的成立、責任范圍大小的確定、混合過錯運用及免責條款效力的認定等都不無影響。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基于一定的歸責事由確定違約責任承擔的法律原則。
(一)所謂衙內短缺是,是指一方當呈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發行合同義務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害,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俁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所謂過錯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應以該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作為確定違約責任構成的依據。我國《合同法》雖然在“總則”中就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實行嚴格責任,但對錯責任亦散見于“分則”之中。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