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7) / 已閱9727次
論述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王海宏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是指為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恢復到未受損害或者達到合同得到履行狀態,加害人所應當為或者不為的一定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老人家,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如下: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終止其進行或者延續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停止侵害的功能在于及時制止侵害行為,防止損害的擴大。它主要適用于正在進行或者延續的侵權行為,對于已經實施完畢和尚未發生的侵權行業無適用余地。
二、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為的妨礙他人權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實現的客觀事實狀態。如在公用上堆放物品,妨礙他人通行的,堆放人應當將物品搬走。
三、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為或者物件引起的現實存在的某種可能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緊急事實狀態。如要求所有人及時修理可能坍塌并危及他人身安全的房屋。
四、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侵害人將其非法占有或者獲得的財產移轉給所有人或者權利人。包括三種情形:一是不當得利的返還,即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二是依民事行為所作的給付的返還,即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后,第三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三是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的返還,即侵占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狹義的恢復原狀,是指使受害人蛭受侵害之前的狀態。適用此種責任形式的條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愛原財產在客觀上具有恢復的可能。地理必要性。即受損害的財產須有恢復原狀的必要。
六、修理、重作、更換
修理、重作和更換主要是違反合同質量條款的民事責任形式。修理,是指使受損害的財產或者不符合合同約定質量的標的物應當具備的功能、質量。重作,是指重新加工、制作標的物。它主要適用迂回工承擔合同,如定作物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應當予以修理,修理仍達不到標準的,應當重作。
七、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行為人因違反民事義務致人損害,應以財產賠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它是最基本、適用薯取廣泛的責任形式,可以適用于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和侵權責任。賠償適用于違約責任,賠償額應相當于對方因違約所受以的損失,不僅包括實際受到損失,還包括履行合同可以得到的利益,從而使對方回復到合同獲得適當履行的狀態。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