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7) / 已閱8992次
民事責任競合概述
王海宏
一、民事責任競合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民事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符合多種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從而在民法上導致多種責任形式并存和相互沖突。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不法行為
一個不法行為引起多個民事責任,是民事責任競合的基本特征。一個不法行為是責任競合產生的前提條件。所謂“一個不法行為”,乃出于一個故意或過失的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因此,數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實施的行為,也屬于“一個不法行為”。
(二)同一不法行為同時滿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
同一不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民事法律規范,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這是民事責任競合決定性條件。例如,侵權行為法與合同法、不當得利法律制度相對獨立,為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競合提供了前提條件。
(三)數個民事責任之間相互沖突
數個民事責任相互沖突,是指數個責任之間不能相互吸收或者同時并存,行為人只能承擔其中之一。不能相互吸收,是指一種民事責任不能為另一種民事責任所涵蓋。不能同時并存,是指行為人不能同時承擔數個民事責任。“不能同時并存”民事責任競合與民事責任聚合的區別所在:民事責任聚合,是指行為人同時承擔數個民事責任方式。因此,民事責任聚合,是指行為人同時承擔數個民事責任方式。因此,民事責任競合是不同類型的責任的競合,民事責任聚合是數個民事責任方式的聚合。
二、民事責任競合的法律效果
民事責任競合的法律效果是導致雙重請求權的存在,并允許受害人選擇行使,但不能同時實現。否則,加害人承擔雙重責任,受害人獲得雙重賠償。《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對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兗合的法律效果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他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民事立法和審判實踐也可根據該條規定的精神,對侵權責任和不當得利的返還責任的兗合作了類似的規定和處理,即允許受害人選擇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侵權行為請求權。
同理,對于責任競合的條件應當有所限制。以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為例,此種限制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因不法行業造成受害人人身和精神損害的,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也應按侵權責任處理。因為,合同責任不能為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提供救濟。第二,當呈人這間存在某種合同關系,不法行為僅造成財產損失的,按違約責任處理對受害人更為有利。第三,如果法律特別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應當減輕當事人的注意義務和責任時,應依法律的特別規定確定責任,防止當事人濫用責任競合制度。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