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7) / 已閱6717次
淺析免責事由
王海宏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的損害的,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可抗力作為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以不可抗力是損害發生的惟一原因為條件。如果不可抗力只是造成損害后果擴大的原因,行為人對擴大之前的損害應當依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業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后果擴大存在過錯。受害人過錯對于侵害人責任的免除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部分免除,即適用過錯相抵規則,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睹穹ㄍ▌t》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贝朔N減輕通常需要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及其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侵害人的賠償責任。但因侵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餴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侵害人的賠償責任。二是全部免除,即只要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存在過失或者是故意,就全部免除行為人的責任。如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保有受害人具有故意,才能免除行為人的現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中,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要受害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酚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后果發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后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受害人的同意”在損害后果發生之后作出,不能作為免責事由,而是對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的事后中免除。受害人免除侵害人在受害人的同意的范圍內實施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后果的,侵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受害人同意或者損害走出受害人同意的范圍,又沒有其他免責事由的,侵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