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0-11-18) / 已閱12802次
而“事實并軌”,不僅沒有法律上障礙,在實踐中,也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婚姻登記機關事實上受理的撤銷脅迫結婚的案件很少,將其納入法院統一主管只是一個制度存面的問題,在實踐中實際上已經不是問題。至于其他婚姻效力糾紛,法律本身就沒有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主管,也沒有規定按行政訴訟處理。而且這類婚姻糾紛,已如前述,性質上屬于民事糾紛,按照行政訴訟程序難以解決。將其統一納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是一個順理成章的事情,在實踐中完全可行,并已被實踐判例所證明,毋庸置疑。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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