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0-11-18) / 已閱13171次
為了盡可能在同一訴訟程序中統一解決因同一婚姻而發生的各種婚姻事件,避免或減少因對同一婚姻關系多次提起訴訟而致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長期地、經常地處于不安定狀態,婚姻關系案件以一次解決為原則。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事訴訟法一般均規定,對于各種婚姻事件,當事人可以合并提起訴訟,或者在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各種婚姻關系之訴和婚姻附帶之訴合并審理,主要有三個好處:一是避免婚姻關系長期處于不安定狀態;二是避免相互矛盾判決;三是經濟簡便,方便當事人訴訟,節省司法資源,符合當前能動司法理念。
如上述【案例1】,當事人使用姐姐身份證結婚,實際上并不影響婚姻的成立和有效。 即使認定假身份證結婚無效,但當事人1989年5月結婚,其婚姻登記無效,雙方也存在事實婚姻,法院也應當按離婚處理。因而,法院應當直接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將離婚之訴與婚姻效力之訴合并審理。其訴訟路徑有兩個:一是當事人將確認婚姻成立和有效之訴與離婚之訴合并提起。如果法院認定假身份證結婚,其婚姻成立和有效,或者認定假身份證結婚婚姻不成立,但事實婚姻成立有效,則直接處理離婚問題;二是當事人可以提起確認登記婚姻不成立或無效、事實婚姻成立有效之訴。如果法院認為假身份證結婚,其婚姻不成立或無效,也應當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先確認登記婚姻不成立或無效,再確認事實婚姻成立有效,處理事實婚姻的離婚問題。即使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均被確認不成立或無效,也可以在民事訴訟中直接處理夫妻財產或子女撫養問題。沒有必要駁回當事人起訴,造成當事人訴訟無門。更沒有必要迫使當事人打行政訴訟官司后再來處理事實婚姻的離婚問題。這樣只會造成訴累,并不解決任何問題。因為該婚姻登記已經20多年了,遠遠好超了行政訴訟時效,行政訴訟無法受理。即使行政訴訟違法受理,判決撤銷了婚姻登記,當事人的事實婚姻也仍然存在,行政訴訟并不能解決事實婚姻問題,只能是一種毫無價值的“空轉”訴訟。
而根據“建議條文”,上述案件,在民事訴訟中完全可以合并審理,一次性解決。包括婚姻關系的反訴等,都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一次解決。如原告起訴離婚,被告反訴婚姻不成立或無效,都可以在同一程序中一次性解決,而且應當一次性解決。
四、“建議條文”立法理由小結
在民事訴訟中運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解決婚姻登記瑕疵糾紛,有其充分法律根據和理論基礎。
1、在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理論上,有確認之訴;
2、婚姻法第八條是關于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的規定,確認婚姻關系之訴是落實該條的需要。
3、外國有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立法。
4、婚姻登記機關和行政訴訟無法有效解決婚姻登記瑕疵糾紛,民事訴訟是必然選擇。
5、我國在審判中已經有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的判例,效果很好。
附適用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的判例:
2010年4月12日,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妹妹劉紅玲借用其姐姐劉路英身份證與被告趙光武登記結婚案。在該案中,法院將離婚之訴與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有效與無效之訴合并審理,一并判決。下面是該判決的本院認為和判決主文:
點軍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劉紅玲因未達法定婚齡,借用其姐姐劉路英的身份證與被告趙光武登記結婚,其行為是錯誤的。但原告劉紅玲與被告趙光武具有共同結婚的合意和行為,且雙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劉路英與趙光武沒有結婚合意,也沒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實。因而,劉紅玲與被告趙光武的婚姻關系成立,劉路英與趙光武的婚姻關系不成立。現原告劉紅玲與被告趙光武均已達法定婚齡,其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應當認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被告趙光武下落不明已兩年有余,夫妻雙方關系名存實亡,故對原告劉紅玲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遂判決如下:一、原告劉紅玲與被告趙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劉路英與趙光武的婚姻關系不成立。 二、原告劉紅玲與被告趙光武離婚。三、趙寒晶由原告劉紅玲負責監護。
在本案中,對于相關的婚姻訴訟“一網打盡”,無需重復訴訟。這充分體現了經濟、便捷、高效原則;體現了現代先進司法理念,是能動司法的好范例。
此案先后在《人民法院案例選》,《人民法院報》等刊物和媒體上發表。
關于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的修改意見,為了便于說明問題,我共寫了三篇文章,即: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姻登記瑕疵糾紛訴訟路徑立法構想及理由》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姻登記效力糾紛行政訴訟的十大缺陷》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姻行政訴訟向民事訴訟“并軌”之優越性與可行性》
其中本篇(即第一篇)文章是對修改第一條的總體構想(即“一籃子”解決婚姻登記瑕疵糾紛的立法設想)和主要理由,沒有具體論證,因而,另兩篇文章是補充說明和論證。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