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勝宇 ]——(2010-11-23) / 已閱8433次
中國雙邊投資條約中國民待遇標準的新實踐
王勝宇
(一)中國20世紀90年代雙邊投資條約中的國民待遇
回顧中國2000年以前所簽署的雙邊投資條約,我們可以看到,1986年4月以前,中國雙邊投資條約中還沒有國民待遇標準的規定,但其中規定有其他國際社會公認的最惠國待遇標準等。1986年5月,中國與英國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中首次采用了國民待遇標準 “締約一方應盡量根據其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締約另一方的國民或公司的投資與其給予本國國民或公司以相同的待遇”。1982年以后的幾年中,與中國締結雙邊投資條約的
國家有80多個,但其中僅有不到十個協定規定了外資國民待遇標準。中國與英國雙邊投資條約(1986年)、中國與斯洛文尼亞協定(1993年)等協定中規定了國民待遇標準,但相關的條款數目很少,且其中內容也很抽象。1988年,中日雙邊投資條約中規定了國民待遇標準并且還規定 “締約一方根據其法律法規,為了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在實際需要時,可以對締約另一方的投資者實行差別待遇。” 1992年中韓雙邊投資條約中規定“任何一方投資者,在締約另一方境內就其有關投資、收益及與投資有關的商業活動方面,應保證能夠獲得不低于締約另一方投資者的待遇。”此外,未對國民待遇的給予附加任何限制。這種實踐在中國當時的現實國情下,表現出一定的超前性。就在中韓雙邊投資協定簽訂后,中共中央通過了《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議》,其中提出“要積極創造條件,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這應該是中國政府第一次正式從市場經濟戰略的高度提出給予外資國民待遇。1996年,中國與沙特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中規定了公平、公正待遇與國民待遇,并且規定可以選擇適用兩者中更優惠的原則。從以上雙邊投資條約實踐中可看出,中國雙邊投資條約中國民待遇標準的發展是與中國經濟的發展同步前進的。
(二)21世紀后中國雙邊投資條約中的國民待遇
2 1世紀初期,中國加了世貿組織,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中國將在更廣的范圍內開放本國市場,同時中國政府還要采取各種政策措施以促進貿易自由化、投資自由化的發展,使中國經濟發展的步伐能夠與世貿組織的要求大致相符。2006年11月21日,中國與印度在新德里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該協定第四條規定了投資待遇 “締約各方給予締約另一方投資者的待遇,不應低于其給予本國投資者和第三國投資者的待遇。” 2007年9月7日,中國與韓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大韓民國政府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定》,協定中第三條規定“在擴張、運營、管理、維持、使用、享有、銷售和其他對于投資的處理方面,每一個締約方需在其領土內提供給締約另一方的投資者和他們的投資不低于在相似條件下其提供給本國投資者和他們的投資的待遇,投資者在締約另一方的領土內的投資應始終享受公平與公正的待遇”。本條中第一款規定了公平與公正待遇,第四款還同時規定了最惠國待遇。以上兩個雙邊投資協定都沒有對國民待遇做出例外規定。
另外,中國也與芬蘭、西班牙分別締結了雙邊投資條約,協定中關于國民待遇標準的規定與上面中韓雙邊投資協定的規定類似。2005年,中國與葡萄牙締結的雙邊投資條約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一方應給予另一方投資者在其境內的投資及與投資有關活動的待遇,不應低于其給予本國投資者的投資及與投資有關活動的待遇。”中葡議定書中同時還規定了 “中葡協定中的第三條第二款所指‘活動’尤其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購買原材料或輔料、能源或燃料、生產設備或操作工具的不平等待遇及其他具有類似效果的措施。因公共安全和秩序、公眾健康或道德而采取的措施不應視為第三條中的‘待遇低于’。”
從以上的條約內容中可以看出:我國一般將國民待遇規定為締約一方給予締約另一方投資者在其境內的投資及與投資有關的活動應不低于其給予本國投資者及與投資有關活動的待遇;在這些雙邊投資條約中不僅規定了國民待遇,還規定了最惠國待遇及公平公正待遇;雙邊投資條約中僅僅規定了準入后國民待遇標準,而沒有規定準入前國民待遇標準;國民待遇標準的范圍相比以往雙邊投資條約中的國民待遇標準規定有所擴大,從中葡雙邊投資協定中國民待遇標準的規定可以看出:投資活動“尤其包括但不限于”這一措辭,擴大了國民待遇的適用范圍,這是發達國家在其雙邊投資條約中經常使用的;規定國民待遇標準的同時,大多數雙邊投資條約對公共利益都做出了例外規定:國家因公共安全和秩序、公眾健康或道德標準可對外國投資采取差別待遇。中國今后締結雙邊投資條約還將繼續以往的謹慎態度,但由于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流入國內及流向國外的投資都有顯著增長,其中流入中國的外國直接投資的增長更加迅猛,在這樣一種情況下,中國要考慮的也許就不止是外資在中國的國民待遇問題,還包括在外國的中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利益。在各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中國給予外資國民待遇的范圍將會是逐漸擴大的趨勢,但在一段時間內還沒有可能擴大到給予外資準入前國民待遇。但無論是給予外資怎樣的國民待遇標準,都應該要基于本國的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道德標準而做出例外規定。
結 語
從21世紀中國締結的雙邊投資條約的整體觀察可以看出,中國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中的國民待遇有逐漸放寬的趨勢,但中國政府的締約態度還是比較謹慎的——在給予外資逐漸放寬標準的國民待遇的同時,又注重本國現實國情而做出許多保留。如今中國正處在社會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社會經濟的各項制度、機制都還有待完善。在這一階段中,采取對在準入階段給予外資國民待遇的締約模式還不是時候。現在,中國正與美國、加拿大等國家談判締結雙邊投資條約,筆者認為,中國不管在多大的壓力或是誘惑之下,都應該在清醒認識本國現實國情的基礎上,選擇簽訂符合本國長遠利益的雙邊投資協定,而不能貿然接受美國等發達國家的高保護標準的投資條款。我們看到,美國在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過程中始終堅持的一個原則就是“寧缺毋濫 ”原則,即寧愿不簽,也不勉強接受不符合本國提倡的高保護標準的協定。中國應該在這方面學習美國精明的談判、締約技巧。正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國在很多方面仍然處于 “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所以應該謙虛點,多多借鑒別國有益的經驗。
最后,筆者認為,在投資自由化的浪潮下,在將來比較長的一段時間內采取有限的國民待遇標準模式與他國簽訂雙邊投資協定仍然是中國最佳的選擇,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并促進中國經濟的長遠發展。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