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娜 ]——(2010-11-23) / 已閱6419次
從訴訟費的減、緩、免看北安法院的司法救助
李娜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簡稱《交納辦法》,自2007年4月1日實施以來,針對北安市人民法院2009-2010年度社會弱勢群體進行訴訟費減、緩、免的情況,分析法院對“一心為民,公正司法”司法理念的貫徹應用。
2009年緩交案件26件,緩交金額20.9萬元,2010年1月至10月緩交案件38件,緩交金額14.78萬元。兩件內無減交、免交案件。
從訴訟費減、緩、免案件的類型看,無涉及農村亂攤派的行政案件;無請求行政機關保護人身、財產權的行政案件;無申請執行法院裁判文書的執行案件。其中撫育、扶養、贍養案件1件;醫療、交通、工傷事故賠償案件3件;其他案件60件。
從以上情況得出以下結論:
一、北安法院為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件有增多的趨向而緩交金額卻有減少,2009年26件,緩交金額20.9萬元,2010年1月至10月38件,緩交金額14.78萬元。這是由于一方面法院的整體收案在增多,另一方面,法院為當事人的提供司法救助涉及的案件當事人的也在增多。
二、《交納辦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ǘ┖I鲜鹿省⒔煌ㄊ鹿省⑨t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ㄈ┱诮邮苡嘘P部門法律援助的;
。ㄋ模┐_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印制的司法統計表中只列舉了涉及農村亂攤派的行政案件;請求行政機關保護人身、財產權的行政案件;申請執行法院裁判文書的執行案件等8種情形,其余的都列入"其他"的行列,這樣為了圖省事表格設計并不科學,與該條的規定也不相符,導致司法統計不準確,分析也缺乏依據性.建議上級法院盡快制定出科學、規范的訴訟費減、免、緩情況的統計分析表。
三、人民法院為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由減交、免交、緩交的三種情形,逐漸變成現在只有緩交的一種情形,這反映出人民法院嚴格按照《交納辦法》的規定執行,更多的是采取緩交的司法救助方式,為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快速立案,讓他們打得起官司,體現了法院對“一心為民,公正司法”司法理念的貫徹應用。
四、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法院的辦案經費是有限制的,法院的訴訟費也要受到地方財政"收支兩條線"的調控,因此,隨著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要求的增多,法院的辦公辦案經費不得不進行"壓縮"。對此,建議財政部門要加大法院經費的投入,另外社會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讓全社會多來關心社會的弱勢群體,共同維護社會穩定.
五、司法救助是法律規定的制度,它牽涉到全社會的各個階層。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為符合救助務件的困難群體緩、減、免收訴訟費,確保他們依法行使訴訟權,不但關系到法院的執法水平和執法形象,還關系到黨的執政能力建設。人民法院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之路任重而道遠.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