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波 ]——(2010-11-29) / 已閱11893次
5、合法性優于客觀性⑩
法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是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一些不符合訴訟證據規則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盡管系證明客觀事實的證據,也不可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故,“合法性優于客觀性”成為“違法證據排除”的邏輯起點。
四、法官思維的原則
法官思維的規則不能窮盡法官思維應當遵循的一切要素,因此,需要一定思維的原則來“拾遺補漏”。筆者認為,法官思維的原則如下:
1、維護法律秩序,兼顧政治和經濟秩序
沒有獨立于政治的法律,也沒有獨立于政治的司法。人民法官追求公平正義是法律秩序的范疇,保障平等合理卻是政治、經濟秩序的范疇。
2、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法律的本質是社會規范,其與其他社會規范并無必然的沖突,但基于法的穩定性和滯后性、其他社會規范的不確定性,法官依法裁判的結果與社會期盼的結果可能存在差異,甚至大相徑庭。法律不排斥道德,也不排斥人民群眾的根本訴求,因此,客觀上,每一司法結果皆包含對社會倫理和社會心理的兼顧或照顧,也即“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2008年,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同志在與珠海市中院法官座談時指出:“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感覺是判決死刑的依據之一”直接地支持了上述論斷。
3、個案平衡符合正確的價值取向
法官作出的裁判結果即司法的結果,每一個司法結果都是對個案的平衡,平衡的程度決定公正的程度;每一個司法結果都體現一種價值取向:或正義優于自由、或自由優于秩序、或法主德輔、或德法并重……實現個案的公正僅為司法的初級層次的功能,司法深層次的功能是“以價值取向教育和指引社會成員的行為”。從這個意愿上講,個案平衡應當符合正確的價值取向。
可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決定了我國法官的思維在橫向上的多要素考量和縱向上的多邏輯性特征,法官僅具有正確的法律思維不足以正確處理案件。勝任人民法官,不僅應當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正確的法律思維和法律推理能力,還應當具備高度的政治敏銳性、正確的政治思維、科學的經濟考量和正確的經濟思維。
論文獨創性申明
作者鄭重申明:所呈交的論文是我進行研究取得的成果。盡我們所知,除文中特別加以標注的地方外,本文不包括他人已發表或撰寫的研究成果。
特此申明
云南省魯甸縣人民法院 胡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注釋】:
①張建偉著《現代司法理念與法官思維方式》,載《中國論文下載中心》,網址:www.studa.net,2010年9月1o日訪問。
②張建偉著《現代司法理念與法官思維方式》,載《中國論文下載中心》,網址:www.studa.net,2010年9月1o日訪問。
③《百度百科•百科名片》,baike.baidu.com,2010年9月12日訪問。
④毛澤東著:《毛澤東選集》第1卷,第268頁。
⑤鄭成良:《法治理念與法律思維》,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0年第4期,第7頁!
⑥[德]加達默爾:《真理與方法》(上卷),洪漢鼎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93頁。
⑦⑧⑨⑩鄭成良:《 “法律思維的基本規則”講座紀要》,載《雅典學園》,網址:www.yadian.cc,2010年9月10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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