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維雁 ]——(2002-11-30) / 已閱44519次
[15] 朱;葜骸稇椃ㄖ辽希悍ㄖ沃尽罚沙霭嫔2000年版,第51頁:“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與憲法制定權密切相關,”“憲法由人民制定是其產生最高法律效力的直接依據。”
[16][22] 龔祥瑞著:《比較憲法與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17頁;第18-19
頁。
[17] 前引《憲法至上:法治之本》,第45頁。
[19] 韓大元主編:《新中國憲法發展史》,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3頁。
[20] 劉軍寧著:《共和·民主·憲政—自由主義思想研究》,上海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129頁。
[21] 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29頁。
[23] 法域是指一國內部各個具有各自獨特法律制度的地區。參見文正邦:《關于“一國兩制”的法哲學思考》,載《現代法學》1997年3期。
[24] 焦洪昌、唐彤:《論“依法治國”的憲法效力》,載《中國法學》1999年5期。
[25] 參見王叔文主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69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頁。轉自前引《論“依法治國”的憲法效力》一文。
[26] 正因為我國憲法效力存在區際差異,有人主張有必要和實際可能制定出一部體現和確認祖國統一,并鞏固統一成果的“大憲法”來,以作為大陸和各特別行政區均一體遵行、普遍實施的共同母法,從而改變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上(多數條款)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狀況。參見前引《關于“一國兩制”的法哲學思考》。
[27] 相關分析參見謝維雁:《程序與憲政》,載《四川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2000年4期。
[28] 凱爾森認為,法律的效力與實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的效力是指規范的特殊存在,意思是法律規范是有約束力的,人們應當像法律規范所規定的那樣行為,應當服從和適用法律規范。而法律實效是指人們實際上就像根據法律規范規定的應當那樣行為而行為,規范實際上被適用和服從。效力是法律的一種特性,而實效是人們實際行為的一種特性。(參見[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32頁、第42頁)埃德加·博登海默也認為,“探究效力是力求確定,某項行為規則是不是被看作一項有權被遵守和執行的法律規則”,而“實效涉及一項行為規則是不是在社會秩序中真正起了作用,它是不是被它的受件人遵守,并被公眾機構執行。”(見[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和方法》,張智仁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10頁)
[29] (荷)亨克·范·馬爾賽爾,格爾·范·德·唐:《成文憲法的比較研究》,陳云生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第14頁。
[30] 相關論述參見前引《法律效力論》,第43—48頁。
[31] 周葉中主編:《憲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349頁。
[32] 關于憲法適用,目前有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取廣義,認為憲法適用“是指在社會
實際生活中的運用,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凡公民和國家機關都須遵守憲法;(2)憲法在司法活動中被適用!保ㄇ耙稇椃ū容^研究》,第337頁)第二種觀點取狹義,認為憲法適用“僅指司法機關對憲法的適用。”(前引《憲法比較研究》,第338頁)第三種觀點是前兩種觀點的折中,即本文所采用觀點,相似的觀點還有:“憲法適用是一定國家機關對憲法實現所進行的有目的的干預。它一方面是指國家代議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對憲法實現的干預!薄傲硪环矫鎰t指國家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對憲法實施的干預!保ㄇ耙稇椃ā,第349頁)第四種觀點認為,“憲法適用”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憲法處理違憲案件的專門活動。“(李龍:《憲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249頁)第一種觀點失之寬泛,第二種觀點和第四種觀點過于狹窄。
[33] 謝維雁:《論憲法的司法化》,載《西南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2000年12期。
[34] 前引《憲法基礎理論》,第63頁。
[35] 關于憲法要具有科學性,可參見謝維雁:《憲法的適應性問題研究》,載《社會科學研究》2000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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