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俊杰 ]——(2010-12-6) / 已閱8562次
淺析民事抗訴案件下降原因
郭輝 李俊杰
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對民事案件抗訴,是其行使監督權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的途徑之一,抗訴案件質量的提高有利于提高法院的案件質量和保護當事人的訴訟利益。研究民事抗訴工作的困難與對策,對于提高民事抗訴水平,維護法律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筆者就我院三年來審理的民事抗訴案件進行分析,試圖為此提供一些參考。
一、我院受理民事抗訴案件基本情況。
2007年受理各類民事再審案件16件,其中抗訴案件10件,占案件總數的62.5%,再審改判4件,支持抗訴率為40%;2008年受理各類民事再審案件8件,其中抗訴案件4件,占案件總數的50%,再審改判2件,支持抗訴率為50%; 2009年受理各類民事再審案件10件,其中抗訴案件3件,占案件總數的33.33%。再審改判1件、調解1件,維持原審判決1件,支持抗訴率為66.67%,從以上分析的數字不難看出,檢察機關的民事抗訴案件數量呈下降趨勢,呈現低位徘徊,同時,支持抗訴率在逐步提高。數量較少,但質量較高。
二、民事抗訴案件下降的原因
導致我院近三年民事抗訴案件數量逐年下降、抗訴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檢察機關內部的考評約束,注重抗訴質量,檢察院與法院協調配合工作不斷增強,鼓勵“多人來人往,少一些文來文往”的工作態勢。也有檢察機關抗訴案件辦案周期長,當事人不愿意選擇提請抗訴的救濟方式。
(一)、法院民事審判案件質量提高導致抗訴案件數量下降
近年來法院的民事審判案件的調解和撤訴率逐年提高,現調撤率超過80%以上。在司法觀念上追求調解優先,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特別是將調解工作貫穿在立案、審判、執行各個環節,在訴訟費收費辦法中鼓勵當事人進行調解結案,調解結案訴訟費用減半收取。案件的上訴率、發回重審率和改判率也逐年下降。
(二)法院內部監督加強,審判工作逐年規范,導致抗訴案件數量下降。
一是上級法院加強對下級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不斷加強,省法院通過會議紀要等形式對房地產、勞動爭議等各類案件不斷進行規范和統一。中級法院多次召開民事審判專項工作會議不斷強化監督。二是我院制定和執行《案件質量評查辦法》,是防范案件質量下降的一道重要防線,每年由院長擔任案件評查組組長,審委會成員及部分審判業務骨干為成員的評查組對所有審結案件進行全面查和重點查,通過自檢與互檢的方式,及時發現案件中存在的實體或程序的問題,并進行交換意見和及時總結,限期整改和全院通報。在發現確有錯誤符合再審條件及時啟動院長審判監督程序進入再審,這使得一些錯誤案件得到及時糾正。三是對審判人員的錯案責任追究也促進了審判人員的案件的質量意識和效率意識的不斷增強,使民事審判工作水平有了整體提高。
(三)、檢察機關自身因素,導致抗訴案件數量下降。
一是檢察機關監督方式的轉變。檢察建議使用率較以前明顯增多。與法院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溝通交流,共同協商解決問題的辦法,促其法院自查自糾并達成共識。二是檢察機關的民事監督的隊伍相對弱化。民事審判監督工作在檢察院的工作職能沒有受到重視,隊伍建設存在人員少、不穩定的現狀。三是對抗訴工作存在畏難情緒。對沒有改判把握的案件不敢抗訴。四是對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缺少全面和專業的了解。不善監督或不敢監督,對于檢、法兩機關有分歧認識不統一的案件不敢抗訴。特別是對民事審判實踐中的證據的審核與認定的規則、法官自由裁量權以及有關民事審判政策缺少專業監督技能。五是抗訴辦案周期長,有的當事人寧愿選擇信訪等途徑也不愿意選擇到檢察機關申請抗訴。
三、提高民事抗訴案件數量和質量的對策
要強化民事審判案件監督力度,提高民事抗訴案件水平,就要在抗訴質量上強措施,在維護司法公正上下功夫,在社會效果”上做文章,在工作職能轉變上求突破,在法院配合上共同提高。
一是要加強檢察機關民事審判監督隊伍建設。打鐵仍需自身硬,有的當事人選擇信訪而不選擇民事抗訴的途徑來實現訴訟目的,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目前民事審判監督工作職能在當事人心目中的地位,因此在培養民事審判監督隊伍的專業化和穩定性上狠下功夫。評判和否定生效的原審判決,不僅需要有更加充分的證據和理由,還需要檢察人員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抗辯能力。為此,要加強學習,把提高檢察人員的法學理論水平和抗辯能力作為一項長期的重要工作來抓,不斷提高監督能力。
二是法院在接受監督和配合工作上再提高。在調取卷宗、發現案源、以及將近期民事審判司法解釋及有關政策等工作要及時與檢察機關進行溝通和交流,將監督就是愛護,監督就是幫助促進司法公正的司法觀念貫穿審判工作始終。
三是要改變現有的考評機制。不能將是否改判作為評判抗訴質量的唯一標準,如果當事人通過抗訴窮盡法律手段而息訴罷訪的也應作為考量監督質量的重要指標。如我院在處理一件上訪人王某的信訪案件中,由于上訪人對生效判決不服越級上訪,在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情況下,又基于上訪人對法院的不信任情緒,建議上訪人到檢察機關申請抗訴,后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從監督的角度入情入理依法律進行宣講后上訪人息訴。因此,不但將改判是評價監督質量的重要指標,而且也應將監督審查后的維護司法權威促進社會穩定也應作為監督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終極目標是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和諧。
四是轉變監督職能,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首先要講究監督方法,盡量減少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避免形成幫助一方當事人打官司的印象。為此,要認證考量原審判決形成過程,有一般瑕疵,改判沒有實際意義的就不要抗訴,要充分發揮《檢察建議書》和《糾正違法通知書》的作用,以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二要注重效果。對當事人規避上訴費用或通過抗訴進入再審程序拖延執行的要堅決不抗。三要拓寬監督領域,在涉及環境保護、有損國家、集體利益、社會弱勢群體的公益性案件來源上加大力度,切實做到維護法律公正,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北安市人民法院郭輝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