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春勝 ]——(2010-12-9) / 已閱7415次
淺析對欺詐與詐騙的區(qū)分
王春勝
欺詐與詐騙、合同糾紛與詐騙,是兩類不同性質的行為。而其主客觀方面又多有相仿之處,司法實踐中往往容易混淆,所以,必須分清幾者之間的異同,對上述行為準確定性,才能正確適用法律。
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有意隱瞞事實情況,造成對方當事人誤信,導致其利益受損而從中獲利的行為就是民事欺詐。如:以次充好,以劣充優(yōu)的行為。而詐騙行為則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無中生有的手段,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欺詐與詐騙,雖然在客觀表現(xiàn)相似。但在構有必要件上仍然存在明顯的區(qū)別。
(一)欺詐與詐騙行為人在主觀方面的區(qū)別
首先是,行為人在主觀方面的區(qū)別:欺詐行為人主觀目的是通過瞞、哄、誘導的方法,使受害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做出對其不利而對欺詐行為人有利的行為。通過“履行義務”的合法形式,謀取非法利益,其實質是“不法獲利”。象把保健品充作藥品銷售,把國產(chǎn)商品廣告宣傳為進口貨等,顯然是誤導的方法與消費者進行不平等的、非自愿的交易。所以說:欺詐行為人是通過合法形式而獲取不法利益的。主觀故意是間接的。而詐騙行為則不同。行為人主觀上根本未有擔負義務的動機,只企圖虛構事實迷惑受害人上當受騙,交出財物,非法占有。如:以為他人跑官、跑學、找工作為名騙取錢財,以假巨獎騙取他人錢物的。均是使用無中生有、空手套白狼的手段獲得財物的。其主觀故意是直接的,社會危害是嚴重的。
(二)欺詐與詐騙行為人在客觀方面的區(qū)別
在客觀方面,詐騙行為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虛構事實的同時,常常使用虛假的身份,虛假的證件,甚至編造假姓名、假地址等,其目的能在得逞后不受法律的追究。而欺詐行為則無須假冒身份、虛構的地址、造假證件等。一般具有合法的民事主體資格。
(三)欺詐與詐騙在內容方面的區(qū)別
從內容區(qū)別,詐騙行為人完全是虛構事實、無中生有,根本不具備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而欺詐行為人則是基于一是事實基礎上的夸張、擴大。屬部分內容不真實,且有一定承擔義務的能力和條件。也就是說其所實施的行為中有合法的民事內容的部分。象目前泛濫的不實廣告,其廣告內容并不是無中生有,空穴來風,而是以一為十,對事實無限的夸大和添加,導致廣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筆者雖不敢妄言虛假廣告與當前的浮夸風之間有什么內在的聯(lián)系。但現(xiàn)實是多數(shù)人對廣告均持一種不信任的否定態(tài)度。所以說:廣告內容不實也是欺詐。
(四)欺詐與詐騙在后果方面的區(qū)別
從行為的嚴重程度上來區(qū)別,詐騙行為人為了其言的得逞,巧取豪奪,不擇手段。有冒充國家干部詐騙、有冒充記者詐騙、冒充警察詐騙、冒充軍人詐騙、冒充高干子第詐騙等等。從形式上看,有個人詐騙、團伙詐騙、法人詐騙和詐騙集團。詐騙活動中分工嚴密、配合默契。近來又有跨國詐騙的案件發(fā)生。詐騙的財物數(shù)額往往非常巨大,嚴重擾亂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jīng)濟秩序。同時詐騙行為對社會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xiàn)象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社會危害嚴重,所以,對詐騙犯罪必須依法懲處。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而欺詐行為雖然也是違法的,但其嚴重程度仍然在民事違法的限度之內。對于民事欺詐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為無效”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法律規(guī)定:各自返還財產(chǎn),欺詐行為一方賠償對方的損失。對于欺詐消費者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中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即我們常說的欺詐消費者雙倍賠償。王海之所以成為打假英雄,就是使用法律武器,對欺詐行為勇敢斗爭的結果。所以,王海就是反欺詐的英雄。綜上,由于詐騙與欺詐的性質不同,調整適用的法律也不相同。欺詐行為是民事違法行為,受我國民法調整,詐騙行為是犯罪行為,受我國《刑法》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