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海妮 ]——(2010-12-10) / 已閱7099次
法官斷層問題淺析
范海妮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社會轉型的速度也不斷加快。社會轉型期的各種矛盾也日益顯現,社會對司法的需求量也與日俱增,案多人少成為當前法院的突出矛盾。但是由于司法門檻過高,現行的法官制度又缺乏完善的政治、經濟保障和晉升、退職等機制,導致大量資深法官提前退職,新生力量補充不足,優秀法官跳槽轉行,法院“斷層”和人才匱乏的現象日益突出。
法官斷層的原因分析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以筆者所在的黑河市愛輝區法院為例,地處市區,隨著各大中小企業的相繼落戶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急劇增加,案件數量劇增。但一線辦案法官人數始終沒有增長,因此,案多人少矛盾更為突出。從我院一線辦案法官的工作量看,除了開庭裁判,還需要承擔大量的事務性工作,案件受理后所有程序性工作包括財產保全、調查取證、送達等等均由法官自己做,工作范圍廣,壓力過重,干警身心疲憊。
二、基層法官待遇低,缺乏職業吸引力。由于我院地處欠發達地區,法官與一般公務員的工資待遇并無區別,工資和津貼待遇較低,職務晉升空間小。許多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不愿進入法院工作,即使是法院的優秀審判人員也大多無心在法院工作,更愿意去當律師或通過其他途徑尋找更好的從業機會。
三、法官壓力大,難以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案件數量不斷攀升,案件審理難度增大,審判執行工作任務繁重,法官工作強度很大。與此同時,法官面臨著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受到各種關系的干擾。由于訴訟制度本身的缺陷,司法裁判的權威性不高,許多案件“案結事不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斷上訪,法官面臨著來自方方面面的督辦、指責和評議……如此種種,法官辦案面臨著很大的壓力。法官壓力大和待遇低的不對稱性,極大地削弱了法官職業的吸引力,使優秀人才不愿去法院工作,法院內部通過司法考試的一些人才流向律師等行業,法官數量有減無增。
四、法官退養、退休年齡過早。法官是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職業,50歲左右的法官正值黃金審判工作年齡斷,他們的審判經驗豐富,對于案件的審理達到相當的水平,讓這部分法官提前離開審判崗位,是一種嚴重的審判資源浪費。而現行規定的退休(男60歲,女55歲)、干部退居二線(男55歲,女59歲)政策,不考慮法官隊伍“斷層”問題,也不考慮審判崗位的特殊需要,在客觀上也加劇了法官“斷層”現象的發展。
五、法官人身安全缺乏保障。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民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的日益增強,法院已成為社會各種矛盾集中地。法官因為處于直接處理矛盾的職業特殊性,法官的職業風險越來越大。當事人打擊報復,甚至傷害、殺害法官的事件屢有發生,法官執行案件被圍攻的事件屢見不鮮。
六、書記員制度改革存在弊端,書記員流失嚴重。書記員的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特別是基層法院書記員在輔助法官辦案中發揮著積極作用,原是重要的法官后備力量。而《書記員管理辦法》出臺后,聘任制書記員不能任命為法官、法官助理,不能調動到其他單位。聘任制書記員與錄用制書記員進人程序并無實質區別,比法院行政人員的門檻更高(需加試法律專業知識),行政人員、法警在通過司考后均都能順利任命為法官,書記員長期工作在審判輔助一線,經過一定時期的知識積累,大多在通過司考后能勝任基層法院審判工作,但因政策原因,不能過渡到審判崗位。書記員制度改革嚴重影響了書記員隊伍工作的積極性和穩定性。我院分別于2006年和2007年向社會公開招錄了6名聘任制書記員,這部分人具有較高的學歷和素質,最有希望在通過司法考試后,補充入審判隊伍,提升人員整體素質。但由于政策原因,恰恰是這部分人無法轉任法官,職級晉升也無法得到保障。“外人”不愿來,“自己人”又不能用的現狀,使法院本來就十分嚴重的法官斷層問題雪上加霜。
解決法官“斷層”問題的建議
一、建立合理的法官遴選機制。推行法官遴選制度,面向社會選拔優秀人才進入法院,成為法官后備人才。通過此種途徑招錄一批高學歷高素質的人員進入法官隊伍,提升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優化法官隊伍的結構。
二、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會地位。一是要提高法官經濟待遇,建立法官經濟保障制度。法官斷層問題比較嚴重的往往是邊遠和落后地區,要建立起全國或全省范圍內的經費保障機制,把法院經費從地方財政中獨立出來,從而平衡發達地區和落后地區法官待遇差距,提高邊遠落后地區法院的吸引力,并通過地方補貼等方式逐步提高法官收入,完善法官各種福利待遇。二是要提高法官政治待遇,建立法官職務和身份保障制度。在法官素質不斷提高的基礎上,逐步建立法官任職終身制和司法豁免制度,使法官一經任命,非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不受降級、免職、辭退處,不因客觀原因造成的裁判稱為受處罰,以保證法官公正獨立行使審判權而無后顧之憂。
三、加強司法考試培訓和法官業務培訓工作。一方面,要加強司法考試人員的培訓工作,基層法院要為參加考試人員提供各種便利,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爭取地方財政專項培訓費用,專款專用;另一方面,要加強法官業務培訓、續職培訓和晉職培訓,不斷完善法官職業專門培訓體系,努力構筑法院人才高地。不斷適應審判業務的需要,以應對“法官斷層”危機。
四、暢通法官進口的同時,嚴把出口關。在嚴格準入條件的基礎上,暢通進人渠道。在制定法官離退休政策時,還應充分考慮法官職業化建設周期長,專業化程度高的特點,轉變法官行政化管理的模式,適當延長基層法官的退休年齡,讓年富力強的老法官繼續從事審判工作,以緩解法官隊伍審判力量不足。法官工作性質的專業性和經驗性使得法官的工作年限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理由、有必要高于其他一般公務員工作年齡。
五、建立法官職業安全保障制度。把《法官法》關于法官享受保證待遇的規定落到實處,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為在職法官辦理職業安全綜合保險,并制定實施相應的制度,成立維護法官職業權益相關組織,切實增強法官抵御職業風險的能力,有效地預防和制止各種誣告陷害、毆打傷害法官行為的發生,徹底維護法官的職業安全。
六、改革聘任制書記員管理制度。書記員只能終生為“書”,從事輔助工作,這種管理模式既不人性也不現實。應準許通過司法考試,在法院工作達到一定年限,工作能力較強,符合法官任命條件的書記員通過一定的程序被任命為法官;或因地制宜,由法院組織選拔考試,擇錄優秀書記員過渡為法官;或允許聘任制書記員過渡為法官助理,逐漸過渡為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