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靜浦 ]——(2010-12-11) / 已閱9502次
淺談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白靜浦 李俊杰
摘要: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勞動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勞動關系問題開始受到人們的日益關注,經過二十年的改革,我國的勞動關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種變化即沖擊了原有的勞動關系,也帶來了新的矛盾。由于現時期勞動力供大于求,用人單位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現了大量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難區別的混亂關系,因此正確把握勞動法律關系與勞務法律關系,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勞動者的利益最大利益化。筆者將兩者之間別作以粗淺的區別。
關鍵詞:勞動關系;勞務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務關系是指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依據民事法律規范而形成的關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的權利義務關系。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勞動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勞動關系問題開始受到人們的日益關注,經過二十年的改革,我國的勞動關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種變化即沖擊了原有的勞動關系,也帶來了新的矛盾。由于現時期勞動力供大于求,用人單位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現了大量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難區別的混亂關系,因此正確把握勞動法律關系與勞務法律關系,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勞動者的利益最大利益化。現將兩者之間別作以粗淺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勞動合同中的主體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者是指在法定的勞動年齡限度內,具有勞動權利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才建立起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或個體經濟組織,而勞務合同中,其主體不具有特定性,勞務的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勞務提供才的資格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限制。
二、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同。勞動合同在雙方簽訂之前是平等的主體,而在勞動關系建立之后,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職工,處于提供勞動力的被領導地位,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無論在勞務合同簽訂之前或合同簽訂之后,地位都是平等的。
三、救濟途徑不同。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調整,由于勞動的爭議性特殊,《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先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勞動爭議的訴訟,而勞務關系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受民事法律規范約束的,在勞務關系發生糾紛時,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的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北安法院 白靜浦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