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4388次
什么是“商業秘密”?
唐青林
商業秘密保護是工業革命和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為了更好地維護市場的良性競爭,促進經濟的有序發展,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首次對商業秘密給予了法律保護。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礎上,一些部門規章和法律解釋更加具體地詮釋了商業秘密。例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發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修正)》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規定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本規定所稱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本規定所稱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規定所稱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本規定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技術秘密作為一種重要的商業秘密,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單獨對技術秘密作了特別規定:本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秘密,是指由單位研制開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開的、能給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具有實用性且本單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設施圖紙(含草圖)、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工藝、配方、樣品、數據、計算機程序等等。技術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 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等技術或產品中的部分技術要素。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一條第二款也有相關規定: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