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5403次
企業應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加強對商業秘密管理
唐青林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各種商業秘密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企業也逐漸明白“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的真諦,加倍重視保密工作。
保密一般包括內部保密和外部保密兩個方面。其中內部保密是企業保密工作的關鍵,免不了需要規范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包括保密關系。為了明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保密權利義務關系,預防勞動者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企業一般都會要求與員工單獨訂立《保密協議》。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一些地方性法規也對該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例如:《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中第十一條規定,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技術秘密保護條款,也可以與有關當事人依法簽訂技術秘密保護協議。《浙江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第九條規定,權利人要求本單位或者與本單位合作的涉及技術秘密的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相關人員)保守技術秘密的,應當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勞動(聘用)合同(以下統稱合同)中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沒有簽訂保密協議或者沒有在合同中作出約定的,相關人員不承擔保密責任。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部分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人員只對約定明確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可以根據保密崗位和密級與員工簽訂企業技術秘密保密協議,或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有關企業的技術秘密保密條款。
我國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主要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其中勞動關系主要體現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隨著商業秘密的地位凸顯,有關商業秘密的權利義務關系成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是符合常理的,也是法律明確允許的。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