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5205次
商業秘密被泄露后的救濟方法
唐青林
商業秘密作為重要的無形資產,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優勢。一旦泄露,將會給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失,甚至毀滅性的災害。因此企業既應當建立事前防范機制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也應重視商業秘密被泄露后的事后救濟。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商業秘密被泄露后的救濟方法主要包括四種:民法救濟、勞動法救濟、行政法救濟和刑法救濟。
(一)民法救濟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法律關于商業秘密泄露后的民法救濟主要是通過追究商業秘密侵權人的民事責任體現的。實踐中,權利人追求侵權人民事責任的依據主要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
(1)違反保密合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簽訂保密協議后,承擔保密義務的一方違反約定,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
(2)實施了侵害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不論他人以何種方式侵犯商業秘密,權利人都有權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關商業秘密的侵權責任形式最常見的是停止侵權行為和承擔損害賠償兩種。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權利人可以在充分衡量各項利益的前提下,選擇能夠最大化保護己方利益的訴訟請求。
(二)勞動法救濟
勞動法上的救濟只適用于本公司雇員或者前雇員。雇員違反企業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保密合同或者競業禁止合同約定,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違反上述約定的雇員承擔損害賠償貴任。
(三)行政法救濟
權利人認為其商業秘密受到侵害,可以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救濟,請求侵權人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行政救濟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是一種針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直接救濟手段。針對侵犯商業秘密糾紛而言,其具體要求商業秘密侵權人停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使用、披露,或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行為。其中責令侵權人停止使用商業秘密包括停止正在使用該商業秘密進行的商品生產行為和停止銷售該類商品。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被申請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作出判定前,如果被申請人的違法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將給權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應權利人請求,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停止銷售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產品,但權利人必須出具自愿對強制措施后果承擔責任的書面保證。這主要是為了平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的合法利益,既可及時避免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又可給被申請人因錯誤申請而造成的損失提供確實的保障。
(2)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罰款是目前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多最廣的一種財產罰。我國現行立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的罰款數額規定了罰款的最低限額和最高限額,即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3)對侵權物品進行處理。責令商業秘密侵權人停止違法行為是從原則上保障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損失不再擴大。為了更加徹底地禁止該侵權人繼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規章對侵權物品的處理作出了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時,對侵權物品可以作如下處理:(一)責令并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二)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流人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這項規定銷毀了侵權的硬件設施,從具體上杜絕侵權人繼續侵犯該商業秘密。
(4)對拒不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或個人,依照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認定為新的違法行為,從重予以處罰。
(四)刑法救濟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侵犯商業秘密罪應負的刑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或拘役,單處或并處罰金,主要有兩個量刑幅度: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以個人犯該罪應罰金數額的三倍來確定,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