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7939次
商業秘密的授權使用
唐青林
一、企業授權他人使用商業秘密
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商業秘密作為一種無形的資產可以由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轉換成現實利益。實踐中,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業秘密一般都是通過訂立技術轉讓合同的方式,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許可使用方式其他相關事項。我國法律對許可使用合同的相關內容作了詳細規定。
在技術轉讓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一)讓與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般情況下,許可使用商業秘密中的讓與人享有獲取使用費、要求受讓人依約定履行保密義務、在受讓人違約時要求受讓人承擔相關違約責任等權利。
同時,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商業秘密許可使用人(技術讓與人)讓與人應當履行如下義務:
(1)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我國《合同法》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的通知(法〔2001〕84號)規定,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應當保證受讓人按約定的方式實施技術達到約定的技術指標。
(2)承擔保密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的通知(法〔2001〕84號)的規定,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密義務。但是,讓與人的保密義務不影響其申請專利的權利,但當事人約定讓與人不得申請專利或者明確約定讓與人承擔保密義務的除外。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所訂立的許可使用合同,專利申請公開以前,適用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有關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開以后、授權以前,參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授權以后,原合同即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
(3)保證提供的商業秘密不具有權利上的瑕疵。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如果受讓人按照約定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條列舉了幾種違約責任。例如,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受讓人的權利和義務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受讓人在商業秘密許可使用中,應當履行如下合同義務:
(1)支付使用費。受讓人首先應當按約定支付使用費。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受讓人支付使用費的義務,并規定如果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使用費的數額一般應根據商業秘密的價值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愿約定。
(2)承擔保密義務。秘密性是商業秘密的基本特征,也是商業秘密實現原本價值的前提條件。一旦公開,就成為公知信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這會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巨大的損害。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3)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商業秘密。合同生效后,商業秘密受讓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范圍等來使用商業秘密,否則就構成違約,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的通知(法〔2001〕84號)提出,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受讓人取得的技術須經受讓人小試、中試、工業性試驗后才能投入批量生產的,受讓人未經小試、中試、工業性試驗直接投入批量生產所發生損失的,讓與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構成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讓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合同。
(4)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有相關規定,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商業秘密授權許可使用的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技術秘密的實施許可主要包括獨占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普通實施許可和再許可四種方式。
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技術秘密的范圍內,將該技術秘密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讓與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技術秘密;排他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技術秘密的范圍內,將該技術秘密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但讓與人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技術秘密;普通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技術秘密的范圍內許可他人實施該技術秘密,并且可以自行實施該技術秘密;再許可是指 技術秘密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依據合同的約定,把受讓的技術秘密再許可給第三人使用的許可實施方式。再許可的情況下,一般認定該再許可為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他三種許可實施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對技術秘密實施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排他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不具備獨立實施其專利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讓與人自己實施專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國除了通過法律對許可使用商業秘密時訂立的技術轉讓合同的內容作出了詳細明確的規定。還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產生商業秘密侵權案件時各類被許可人的訴訟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第十五條規定,對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商業秘密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享有獨立的訴訟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享有相對獨立的訴訟資格,一般只有在與權利人共同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才應當受理;但在權利人不起訴的情況下,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自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只有在與權利人共同提起訴訟,或者經權利人書面授權,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才應當受理。以上是根據不同許可實施合同中的被許可人可能受到損害的大小,賦予了不同的訴訟資格,這樣既有利于保護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整個社會的安定、有序。
三、商業秘密許可協議
商業秘密許可協議是商業秘密權利人與其他企業或個人簽訂的,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范雙方行為的書面文合同。只要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有關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等要件,該協議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對協議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協議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的約定,另一方都可以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和請求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有關訂立合同的有關規定,再結合商業秘密許可的實踐,商業秘密許可協議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序文,包括合同名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簽約時間、地點,合同生效日期、其他基本信息。
(2)合同標的,即許可使用的商業秘密,以及保密義務。協議應當明確約定許可使用的商業秘密的名稱和內容,以免在使用過程中因約定不明確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同時也應注意約定保密義務,有效保護商業秘密不被泄露。
(3)授權范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技術秘密實施許可主要包括獨占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普通實施許可和再許可四種。實施許可方式并非必須約定的條款,當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法律明確指出視為普通實施許可
(4)許可使用費及支付方式。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直接目的就在于獲取收益。那到底該支付多少、如何支付、何時何地支付,這些都是協議應該明確約定的事項。
(5)違約條款。違約條款是商業秘密許可協議的重要條款,它規定了違約的情形,明確了違約的責任,有助于有效認定違約行為,及時解決違約糾紛。
(6)解決爭議的方法。明確約定爭議解決的方法,在糾紛發生時,可以避免出現案中案的狀況,防止雙方當事人在管轄權問題上浪費時間和精力。
以上六個條款是商業秘密許可協議常見的重要條款,各當事人可以根據現實需要,依法增加協議內容。比如:權利人的保證、對合同涉及的技術、法律、經濟術語進行雙方同意的統一解釋、許可方的培訓、服務以及咨詢義務、被許可方的協助義務等。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還對各種許可實施方式的被許可人的訴訟資格作了區別規定。對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商業秘密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享有獨立的訴訟資格,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權利人共同提起訴訟,或者在權利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權利人共同提起訴訟,或者經權利人書面授權,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