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8321次
商業秘密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保密
唐青林
一、人民法院審理商業秘密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審判案件應當公開進行。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
根據上述規定,實踐中我國法院審理大部分商業秘密的案件,都經當事人申請后實行不公開審理,避免商業秘密在審理過程中再次泄密。我國一些地方性法院在指導性意見中更加明確法官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不公開審理的義務。例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中提出:審理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規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權利。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準許。
二、商業秘密侵權案件訴訟中舉證質證過程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審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應重視其特殊性,樹立保密觀念,防止造成商業秘密的“二次泄露”。而審判過程中的舉證、質證環節是比較容易出現泄露秘密的環節,緣此,做好這兩個環節的保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對商業秘密侵權案件舉證、質證時的保密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一些地方高級法院對審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舉證、質證時的保密也作了詳細規定。如: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4]3號第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可能涉及商業秘密且要求保密的證據,應當在權利人的訴訟請求范圍內組織質證。但質證前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應作書面的保密承諾。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規定:既要堅持所有證據都須經質證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又要注意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特殊性,對于當事人提交的涉及商業秘密的證據,在質證時應對所有訴訟參與人提出保密要求,明確泄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審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舉證、質證時,可以考慮通過以下方式進行保密:
(1)對于權利人的舉證要求,視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的等級程度及其所指控的被訴侵權人獲知其商業秘密內容的程度,可要求權利人分階段、分層次舉證;
(2)對于已被被訴侵權人獲知的商業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程度較低的內容先舉證,對于尚未被披露、尚未被被訴侵權人掌握或完全掌握、關鍵性的商業秘密可權要求向合議庭舉證,對于經濟價值很高的商業秘密證據,不進行當事人之間的直接質證,而要求被訴侵權人做出是否合法獲取的舉證抗辯;
(3)對于需要技術鑒定的重大商業秘密,如化學配方等,人民法院在委托鑒定時,應要求鑒定機構嚴格選定鑒定人員,明確保密責任。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文書,只交給委托鑒定的人民法院,不得向當事人泄露。鑒定文件的質證,僅告知當事人鑒定結論,不向各方宣讀他們的對比材料等具體內容,當事人如有相反意見,可向人民法院提出。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訴訟一般不會導致秘密信息進一步擴散
有些企業負責人在商業秘密被侵犯后,在選擇適用訴訟程序時,總是擔心因訴訟而不同程度的導致商業秘密的進一步擴散,即所謂的“二次污染”。
首先,法院工作人員、律師等相關專業人員都經過職業培訓,具備基本的職業素質,在進行涉及商業秘密的訴訟中一般都能依法保守商業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其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因此,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以申請不公開審理,根據歷年案例,只要符合基本條件,法院一般都會同意不公開審理此類案件。
再者,相關法律法規對審判中的舉證、質證環節也做了保密規定。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4]3號第十二條 對當事人提交的可能涉及商業秘密且要求保密的證據,應當在權利人的訴訟請求范圍內組織質證。但質證前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應作書面的保密承諾。
最后,一些地方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判決書和相關證據材料的存檔的保密也做了比較細致的規定。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4]第3號)第二十條規定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不應在裁判文書中載明,但商業秘密的名稱應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并在附件中列出或者界定受到侵犯的商業秘密的具體范圍和內容。但判決時,商業秘密已公開的除外。第二十一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內容的證據材料結案后應另行歸入機密卷。
根據以上論述,我國法律對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做了全面的保密措施,并落實到各個審判環節。一般不會導致商業秘密“二次污染”。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