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9) / 已閱11408次
五、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五、律師點評
2009年7月5日,力拓上海公司包括胡某在內的4名員工被上海相關機構拘留,先是以“間諜罪”被批捕,其后,外交部發言人秦剛和上海市國家安全局正式對外確認胡某“刺探竊取中國國家機密,對中國國家經濟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但在此之后,卻又將罪名改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那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有何區別,侵犯國家秘密和侵犯商業秘密的處罰有何不同?
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可知,國家秘密的基本特征應是與國家利益、安全密切相關并處于保密狀態的信息。如果該信息公開,損害的不是個人利益而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對于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由此可見,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都是只限于特定范圍人員知悉的事項或信息,對權利人而言都具有實用性、經濟性,且都經權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二者的主要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主要表現為:
(1)主體不同。國家秘密的主體是“國家”且只限于國家,國家是擁有國家秘密的唯一的特定的主體。由此可知,國家秘密應是一種公權,保護的是國家的整體利益與安全;而商業秘密的主體則可以為任何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商業秘密屬于一種私權,保護的是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二者所涉及的范圍不同。國家秘密涉及的主要是國家的政治、軍事、外交、國家經濟、科技技術、國家安全等重大領域內的相關信息,而商業秘密只包括在科研開發、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的有關技術、經營信息。
(3)二者的取得方式、產生程序、構成條件不同。國家秘密必須通過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方能確定、取得,且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撤銷等都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其構成條件為必須事關國家利益和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并限定在一定的知悉人員范圍。商業秘密則是一種自動產生的權利,一經完成,當事人立刻取得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權,權利的形成、取得不須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但構成商業秘密必須具備三性,即秘密性,經濟性和保密性。
(4)二者的權利客體、內容及流動性不同。國家秘密的權利客體是具備法定條件的特定事項,具體的范圍均由法律直接予以規定,權利內容則以保密權為主,且其流轉受到保密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而商業秘密的權利客體是具備一定條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具體范圍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只要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信息均可構成,權利內容以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為主,并可以經權利人自行做主自由轉讓。
(5)權利受侵害的危害性不同。國家秘密一旦被泄露,危害的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如威脅國防安全,破壞國民經濟秩序,有損國家聲譽等等,后果一般都較為嚴重。故侵犯國家秘密的,產生的主要是刑事責任;而商業秘密被侵犯,侵害的是商業秘密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和市場競爭優勢,危害市場經濟秩序。故侵犯商業秘密,產生的主要是民事責任,以經濟賠償為主。
綜上所述,在通常情況下,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是性質、屬性等均存在明顯區別的兩類信息,對這兩類信息的調整也適用不同的法律。因此,在實踐中,相關的企業和個人都應明確區分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以免因泄露國家秘密而須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