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11-1-4) / 已閱33919次
(一)有限公司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兩次會議之間的最長間隔期限以及具體召開時間,我國公司法允許由公司章程決定,定期會議應按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無故不得取消、提前或延遲。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四、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法定情形
(一)有限公司(第40條)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二)股份有限公司(第10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章程可以規定,當公司股價跌至一定幅度時,必須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五、股東會的通知程序
(一)有限公司
1、股東會的通知程序(第42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1)公司章程或全體股東的約定既可縮短也延長會議的通知期限。
(2)通知方式: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尤其規模較小的,可以靈活采取口頭、電話、書面方式,但必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規定。
2、股東大會通知的內容
法律沒有做出規定,公司章程和全體股東可以具體約定。
3、通知期限的起算
究竟是從通知發出之日起算,還是自股東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公司法》并無明確規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東會的通知程序(第103條)
(1)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2)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3)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2、股東大會通知的內容
應當載明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五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公司法第103條第3款規定,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3、通知期限的起算
究竟是從通知發出之日起算,還是自股東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公司法》并無明確規定,可由公司章程予以明確。
六、監事會或股東的提案權
(一)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或監事(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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