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11-1-21) / 已閱5806次
“解百納”商標糾紛達成“和解”
王瑜
中國證券報2011年1月17日報道:張裕A(000869)公告,“解百納”商標所有權仍歸張裕集團,張裕集團許可中糧酒業有限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煙臺)有限公司、中糧華夏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及山東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無償、無限期使用“解百納”商標。除經張裕集團許可使用的上市公司張裕和上述6家企業之外,其他葡萄酒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再使用“解百納”商標。由此看來持續達8年之久的“解百納”商標之爭似乎塵埃落定,而且是個“和諧”的結局。
這七家企業“和諧”了“解百納”商標爭議的糾結就此就解了嗎?“解百納”商標之爭及其“和諧”的結局使我聯想到了朝鮮戰爭停戰協定非,達成協議后的第二天,也就是1953年月7月27日中方代表團首席代表和“聯合國軍”方面談判代表團首席代表在板門店正式簽署停戰協定。“聯合國軍”總司令克拉克和朝鮮金日成在停戰協定上簽字,次日彭德懷簽字,而作為戰爭的主要一方——韓國卻沒有簽字。“解百納”商標爭議是因為葡萄酒行業普遍認為“解百納”是產品的通用名稱,張裕不能將其注冊為商標,這是一個企業與整個行業的爭議,而最后登上“和諧號”的卻只有張裕、長城和王朝幾家行業巨頭,其他的企業全都被排除在外,這些企業怎么想?他們將怎么做?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倍谑粭l就是關于通用名稱的規定。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解百納”是通用名稱為由請求商評委裁定撤銷“解百納”注冊商標,張裕只和長城、王朝幾家巨頭達成“和諧”,其他的公司、甚至葡萄酒業內的個人仍然隨時都可以請求商評委裁定撤銷“解百納”注冊商標。除此,葡萄酒企業還可以采取另一種措施,就是被動或主動提出不侵權訴訟,主張“解百納”是通用名稱,要求法院否定“解百納”為注冊商標。全國只有一個商評委,可是有權審理商標案件的法院有幾百個,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法官辦案是獨立的,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對于案件的審理有自己獨立的判斷能力,并由此作出判決。那么,可能陸續出現的“解百納”案件,這個法院認為“解百納”不是通用名稱,那個法院可能會認為“解百納”是通用名稱;在同一個法院,這個法官認為是通用名稱,另外一個法官可以認為不是;即便是同一個法官先后承辦兩個關于“解百納”的案件,前后兩次的態度都可以不一致。面對任何人、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可能提起的訴訟,“解百納”作為注冊商標其生命有多長?還是充滿變數。
韓國為什么沒有在停戰協議上簽字?在歷史上不是個謎題,其他葡萄酒企業為什么沒有同登“和諧號”也不是個謎題,但是其他葡萄酒企業會不會繼續向張裕發難呢?很可能就是個謎題。據說,當年商評委裁定張裕獲得“解百納”商標時眾多的小企業就“串謀”通過注冊相似的商標來沖擊、弱化“解百納”商標,這當然不是好主意,在法律上很難行得通。此次張裕與長城、王朝幾個巨頭達成了“和諧”,眾多小企業立刻有被“和諧”的感覺,很不爽,也想搭“和諧號”便車。朝鮮停戰協議,由于交戰雙方簽署的是停戰協議而非和平協議,因此從理論上來講,這場戰爭尚未結束,過了近60年延坪島炮火又將各方引到戰爭的邊沿。張裕與巨頭的“和”并沒有去除“解百納”商標之爭的根源,與行業企業的心結是不能解的, “解百納”商標爭議的戰火隨時會復燃,張裕重新陷入“解百納”商標保衛戰中。
作者: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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