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11-1-21) / 已閱9354次
論知識產權服務與科技成果轉化
王瑜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開篇指出制定綱要旨在為提升我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創造是知識產權的源泉,運用是知識產權的核心,創造可以產生新的科技成果,只有轉化才能成為生產力,創造社會價值。但科技成果的轉化需要具備多方面的素質及技能,需要專門的服務機構和專業人才提供專業的服務。本文將從科技成果轉化的復雜性分析我國現有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對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的不足,提出采用技術經紀人制度來解決科技成果轉化的難題。
關鍵詞:科技成果 成果轉化 知識產權服務 技術經紀人
科技成果轉化的復雜性
科技成果一般是指人們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等智力創造性活動獲得的產品?萍汲晒⒉坏韧谥R產權,科技成果必須申請專利或者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才能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在注重論文的制度體系下,科研人員習慣將科技成果作為論文發表,而不申請專利。我國很多科研機構及科研人員因此吃過不少虧,上海某科學家一項科技成果被國外企業看中,國外公司以1千萬人民幣的價格購買這項科技成果,在交易過程中國外公司發現該項科技成果并沒有申請專利,成為公有技術,于是斷然終止了這筆交易,并且毫不客氣地使用了該技術成果。因此科技成果應當進行必要的專利申請,或者作為一項技術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進行保護,使其成為一項可以交易的權利主體,如果像上?茖W家那樣以論文形式發表,該成果就進入了公有領域,人人可以使用而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因此科技成果轉化的前提是將科技成果變為可以交易的知識產權權利。
我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备鶕@個規定,不是任何科技成果都可以轉化,轉化的科技成果應當具有實用價值。現實中科研人員容易陷入“技術癡迷癥”,一味追求技術的先進性以及完美,而不太考慮市場的需求。科技成果的轉化,一般都要實現產品化,產品是否適合市場需求,需要以消費者的消費為準。并非越先進的技術越受到市場的歡迎,反而因為技術過于先進,而在短期內無法實現產品化,實用價值大打折扣,這樣的科技成果更加不容易被轉化。科研人員忽略市場的需求,對科研開發方向容易出現市場偏差,這將嚴重制約科技成果的轉化。科技成果要實現轉化必須要考慮市場的需求。
科技成果的轉化還需要好的商業化運作模式,科技成果即便被轉化,生產出了新產品,也不一定有市場,獲得消費者的青睞。有線電話被發明出來,在美國的推廣普及花了50年的時間。當施樂公司發明了靜電復印技術,并成功生產出靜電復印機時,其成本是當時市場上復印機售價的10倍,而當時一般企業對復印的需求量每個月只有極少的幾張。在市場需求不旺,售價極高的情況下,施樂公司采取一種新的商業模式,迅速占領了復印機市場,使施樂公司由一家小公司晉升為世界五百強企業?萍汲晒霓D化還需要具有一定的商業運作能力。
術業有專攻,專業的科研技術人員可以學習知識產權知識,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讓他們同時具備市場的敏感和商業運作能力就顯得勉為其難,因此需要為科研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專業的服務。
現有的知識產權服務業
知識產權服務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分,廣義的知識產權服務包含以行政機關作為主體面向企業和社會其他主體提供的各種知識產權相關的服務。本文只探討狹義的,即以普通的民事主體——中介代理機構為其他平等的民事主體提供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各種服務。知識產權制度引入我國是近三十來年的事,知識產權服務也經歷了由官辦到民營的轉變,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一個專門的服務行業,但是服務體系并不是很完善。
我們目前的知識產權服務業根據其服務業務的劃分可以分為幾個類別,第一個類別是代理機構,主要業務是從事商標、專利及其他知識產權的申請代理業務。我國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絕大多數是從事代理業務,代理機構又分為兩類,一類具有專利代理資質,一類不具備專利代理資質。一般的知識產權代理業務比如著作權登記對專業技能要求非常的低,基本是填填表格,跑跑腿,因此著作權登記一直沒有資質要求。我國逐步放開了知識產權代理行業,商標代理和植物新品種代理都取消了代理人個人的資格認定及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由于沒有個人及機構的資格限制,進入行業的門檻大為降低,代理人沒有高等教育學歷和專業技能的要求。只有專利代理需要具備一定的技術背景,才能理解透徹技術背景和技術方案,并且據此制作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因此我國對專利代理人及代理機構都有較為嚴格資格認定。專利代理人資格認定需要通過較為嚴格的資格考試,截止到 止我國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個人只有 人,專利代理機構只有 家。
第二個類別主要提供知識產權訴訟、維權服務,訴訟、維權看起來是個法律上事情,事實上知識產權的訴訟維權,尤其是專利的訴訟維權,對是否構成侵權做出判斷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背景,對專利訴訟律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純粹法律專業畢業的律師難以勝任專利訴訟,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統計,專利訴訟中由律師代理的比例相當低。為了勝任專利訴訟,有的理工專業畢業的律師開始考取專利代理人資格,有的代理人也在考律師資格,同時具有律師和代理資格的人被成為“雙證律師”,據不完全統計雙證律師有1千人左右。
隨著企業對知識產權制度了解的深入,已經不再滿足僅僅申請商標和專利,不再追求知識產權的數量,對知識產權的服務已經進入到戰略層面,開始對專利等知識產權做長遠的布局,對行業和競爭對手擁有的知識產權做深度的分析,打破競爭對手通過知識產權設置的競爭壁壘,試圖建立自身的競爭優勢。有了企業的需求以知識產權咨詢為主的第三類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我國已經開始出現。
縱觀我國的知識產權服務業,第一個類別的代理機構沒有專利代理資質的代理機構,由于準入的門檻很低,這些機構提供的知識產權服務一般局限在商標注冊和著作權登記。專利代理人具有專業技術背景,但是專利代理人是專業化程度非常高的職業,代理人幾乎完全沉浸在專利文書的撰寫中,他們缺乏科技成果轉化的社會基礎。我們看到有的專利代理機構也開始介入專利的轉化服務,有的委托人委托代理機構申請專利的同時希望代理機構協助轉化,利用這個便利條件代理機構也能促成一些轉化,到目前還沒有專利代理機構將專利的轉化作為一項主要業務。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主要業務還是以訴訟維權為主,對科技成果轉化的介入較少,知識產權咨詢服務機構也不以科技成果轉化為主業。綜合分析我們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或囿于專業技能的限制,或缺乏科技成果轉化的綜合能力,這些專業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尚未能成為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服務機構。
科技成果轉化呼喚技術經紀人
科技成果的轉化一直是個難題,盡管我國各地陸續建立不少技術交易市場,旨在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但是轉化的情況卻不盡如人意。盡管有大量的科技成果需求轉化,企業對科技成果也有旺盛的需求,但是各類交易主體擁有的信息不對稱,科研院所擁有技術不了解市場的需求,需求方擁有資金卻不“識貨”?萍汲晒鳛榧夹g商品交易過程,直至最后交易成功,有賴于具有較高知識水平、較強能力和良好素質的服務中介,為二者的有效結合牽線搭橋,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尚缺乏為科技成果的轉化提供專項服務的能力。
美國一些經濟學家根據對技術轉化過程的統計認為:技術轉出和轉入的雙方就像無線電波的發送和接收,只有雙方都有足夠功率的“設備”才能互通信息。這種“發送和接收設備”是比喻技術轉讓、接受雙方的信息轉播和接收能力。在技術轉移過程中,中間人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在國外技術市場上,很早就出現了從事技術經紀的個人和機構,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起到重要作用,技術經紀人有效解決了科技成果轉化難題。1993年至1998年,我國技術經紀業曾紅火過,涌現出一批技術經紀人和技術經紀機構,一些省市也陸續出臺了相關管理辦法。但此后,由于管理不規范、成功率低、交易風險大等,技術經紀業發展幾近停頓。截至2007年12月底,北京市從事經紀業務的市場主體總數已達到12811戶,其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技術經紀只有46戶,僅占0.36%。經紀持證人員已突破6萬人,經紀執業人員近2.5萬人,但技術經紀執業人員只有35人。 據福建省科技廳相關人士介紹福建省各類經紀人中,全職技術經紀人幾乎沒有。
根據我國技術經紀人資格認定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技術經紀人,是指在技術市場中,以促進成果轉化為目的,為促成他人技術交易而從事中介居間、行紀或代理等,并取得合理傭金的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庇捎诩夹g交易的特殊性,決定了技術商品的出售與購買是一項涉及諸多復雜、煩瑣問題的技術貿易事務,因此技術經紀人需要具備多方面的專業素質:首先技術經紀人應具有廣博的科技知識,其次需要具有促使科技成果轉化的綜合能力,具有廣泛獵取和篩選科技信息的能力,能對技術項目進行正確的評估和論證,對技術項目現有和潛在的市場進行準確的調研和預測,此外技術經紀人還應懂經營,具備一定的組織、公關和社交能力,一個好的技術經紀人還應具備誠實守信的精神。
技術經紀人是解決科技成果轉化的催化劑,能彌補我國目前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對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的不足。因此我國應當大力發展技術經紀人,使之成為技術交易活動提供各種中介服務的職業。由于技術經紀人是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必須經過建立完善的培訓體系,加大力度培養出大量合格的技術經紀人。另外也需要加大培育技術經紀人服務市場,需要建立規范的經紀人服務體系,使技術經紀走入良性發展的軌道,這樣才能真正促進我國科技成果轉化。
作者: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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