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利民 ]——(2011-1-24) / 已閱6170次
遏制刑訊逼供應構建司法審查機制
熊利民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早已明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然而,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現象仍然屢禁不止。筆者認為,究其訴訟體制上的根本原因是缺乏一種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在審前程序中只存在著追訴方單方權力的運用,只有追訴者與被追訴者赤裸裸的追訴關系,缺乏一個超然的、中立的司法機構對追訴方的活動進行合法性審查,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缺乏切實保障,使得偵查權的運用失去了必要的司法控制,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難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筆者建議,在我國構建審前的司法審查機制,將中立的司法機構提前引入偵查程序,以司法權控制偵查權,實現對偵查活動的異質監督,從而防止偵控方權力的濫用,遏制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司法審查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遵循的程序法治原則,其核心理念是充分發揮法院的司法能動作用,對國家強制權力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保障公民個人的權利不受國家強制權的違法侵害。在刑事訴訟中該原則要求,未經法院授權及審查,不得對公民實施逮捕、羈押等強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竊聽等強制性偵查措施。
審前司法審查機制的具體運作表現為:一方面,對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批準及適用,應由中立的司法機構進行司法授權和司法審查,打破目前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采取均由警檢機關壟斷的局面,防止偵控權的過度膨脹。同時,應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并通過專門的聽證程序增大取保候審的比例,盡量減少無必要的羈押。羈押減少了,刑訊逼供就失去了賴以發生的環境。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就不公正的羈押申請事后的司法救濟。如對沒有證據進行逮捕的或在羈押過程中遭受刑訊逼供的,均可向法院提出司法審查的申請,一經查實即應撤銷先前不正當的羈押性強制措施。
明年,全國人大將再次啟動《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希望立法機關能抓緊這一契機,構建適合中國的審前司法審查機制,以中立的司法權控制偵查權的濫用,從而有效遏制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