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玉林 ]——(2011-2-12) / 已閱15481次
注釋及參考文獻:
周永坤:《對我國行政自由裁量行為司法控制的思考》,載《中國法學》1994年第2期,第69頁。
本文中的“行政機關”概念是在廣義上使用的,也包括法律法規及規章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等準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有時一概稱為“公務人員”。
“考慮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行政法還不完備,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庭還不夠健全,行政訴訟法規定‘民可以告官’,有觀念更新問題,有不習慣、不適應的問題,也有承受力的問題,因此對受案范圍現在還不宜規定太寬,而應逐步擴大,以利于行政訴訟制度的推行。”——王漢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
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產生于19世紀的德國,認為在特定領域(如公務員管理、監獄、兵役、學校)通過強制或自愿確立的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是特別權力關系,強調國家的優越地位,公務員等被管理人的附屬性比一般公民更強,不能就公權力對其處置提起訴訟。這種理論迎合了德國歷史習慣和民族意識的要求,曾在德國占據主導地位,對日本和我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有較大影響。二戰后隨著民主、法治和人權觀念的深入人心,德日等國學者以該理論造成“法治國家之漏洞” 、“無法之空間”為由對其進行了強烈批判,德國的烏勒等學者又對其進行了大幅度修正。筆者認為,該理論特別是其修正后對特權關系的研究有合理因素,至今還有借鑒意義,但對特權關系不適用法律保留的觀點現已被拋棄。
徐盈雁:《行政訴訟法:從此可以“民告官”——姜明安教授談行訴法立法背景情況》,載2009年8月20日檢察日報。
熊紅祥編輯:《行政程序法歷時25年將誕生 曾遭多種方式抵制》,載new.xinhuanet.com∕legel,于2010年5月20日訪問。
王連昌、馬懷德主編:《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4頁。
杜萌:《“隱性打擊報復”受害人被置法律救濟死角》,載2010年6月18日法制日報第4版。
本文所引數據除特別注明的外,均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互聯網以及筆者根據基礎數據計算所得結果,以后不再一一注明。
同注○5。
定西市中院:《關于2009年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情況的報告》。
王名揚:《外國行政訴訟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
滑璇:《校準法律的平衡點——讀〈論法的精神〉》,載2010年3月19日人民法院報第7版。
“不將其納入司法審查,無法提供公平的人才競爭機制,無法消除行政機關中非正式團體的消極作用,亦無法改革鄧小平同志早已指出的上下級間的‘人身依附關系’、‘組織成為個人的工具’這種弊端(《鄧小平文選》第289、291頁),無法消除實現依法行政的巨大的人事障礙。”——同注○1,第69-70頁。
抽象行政行為也應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專家學者對此已有許多論述,甚至16年前就有學者探討包括部分國防外交行為在內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不可訴的四種行為的可訴問題(同注○13),本文不再詳述。
同注○1。
《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6期,第6頁。
江蘇省泗洪縣獸檢所以分管副縣長電話指示為由,拒絕對該縣建明食品公司的生豬進行檢疫,該公司認為該電話指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于是以該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電話指示不是可訴的行政行為,裁定駁回了該公司的起訴。該公司提出上訴,江蘇省高院認為,電話指示已經對該公司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成為具有強制力的行政行為,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因此撤銷了一審裁定。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1期,第44-48頁。
學者認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上級命令和決定時導致國家賠償責任發生,國家行使追償權時,應向作出命令的上級追償——皮純協、馮軍主編:《國家賠償法釋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第155頁。此觀點對類似訴訟問題也有借鑒意義。
甘肅省漳縣人民法院 任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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