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11-2-21) / 已閱31302次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開物律師集團(鄭州)事務所戚謙律師提示:有一個重要問題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確,即“全體董事的過半數”,是狹義的還是,廣義概括?有人認為,應當認為是董事會全體成員,而非到會董事人數;但劉俊海教授認為,參酌國際公司法管理,應當解釋為出席董事會的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第113條第1款)——本條應當也適用于有限公司。
3、董事會會議記錄(第49條第2款,第113條第2款)
均要求: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董事會決議僵局的打破
董事會決議原則上一人一票,但為打破公司僵局,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董事會會議的主持人可以破例行使第二次表決權,此為例外規則,即僅在公司出現僵局時才可使用,在未出現僵局時,主持人不得行使第二票表決權。
(四)董事的決策責任(第113條第3款)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律師建議:對于騎墻董事來說,唯一較為可靠的選擇是對董事會決議投反對票。對于傀儡型的“稻草人”董事亦是如此。
(五)上市公司關聯董事的回避表決制度(第125條)
1、僅規定了上市公司的關聯董事回避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2、關聯關系(利害關系)
第二百一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戚謙律師提示:
①此種關系的外延甚廣,既包括財產關系,也包括人身關系;既包括持股關系,也包括雇傭關系、合伙關系、委托關系、買賣關系、租賃關系、承包關系等利害關系;既包括直接的關聯關系,也包括間接的關聯關系。
②關聯董事參與通過的董事會決議屬于程序存在瑕疵的可撤銷決議。
③這里在對“關聯關系”作限制的同時卻又開了一個“巨大”口子,這一規定又不同程度的保護了利用國有公司進行關聯活動,損害其他類型公司以及債權人的利益的行為,同時也使得國家、政府在特殊情形下,采用國有公司關聯關系通道控制市場的行為合法化,這點是應當引起足夠重視的。(引自《公司法》釋義)
(六)董事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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