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冬梅 ]——(2011-2-23) / 已閱7163次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李冬梅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形式是損害賠償。締約過失損害賠償的范圍,是相對人因締約過失而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具體而言:(1)在合同不成立,或雖已成立但被宣告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構成締約過失的一方應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通常包括訂立合同的費用(如旅差費、通訊費)、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如倉庫預租費)以及上述費用的利息,間接損失主要指對方因此喪失商機所造成的損失;(2)由于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未盡照顧、保護義務而使對方遭受人身損害時,應賠償因此產生的實際財產損失;(3)由于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未盡通知、說明義務致使另一方遭受財產損失時,也應賠償其實際財產損失。
作者: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