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闞鳳軍 ]——(2011-2-26) / 已閱30270次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解讀:本條主要針對目前公司成立過程中存在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問題。現在司法實踐難點是如何提供證據證明股東存在虛假出資行為?各地工商機關一般都要求案件立案后才能調查公司的原始登記資料?另外,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能夠要求法院調取公司成立及成立后一定時間內資金的進入單據等,各地法院處理尺度不盡相同。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本款明確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法律地位,即都可以要求有關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本款明確公司債權人的權利請求范圍,即其可能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該股東承擔的責任是補充的;承擔的順序是第二位的;承擔的上限是未出資本息部分。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解讀:本款應該與上款對比分析,個人認為上款之股東指后加入的股東,即相對于發起人而言為新股東,本款則應理解為針對發起人所設立。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解讀:本部分可能是解釋條文中比較復雜的部分,特別提醒:本人尚不能肯定理解之準確性,需要進一步結合其他大家之言加以佐證。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中國的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趨勢,在逐步效仿西方國家,強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托責任、忠實義務等。上述條款提醒大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享受高待遇的同時,承擔較高的風險,需要高度關注。目前,中國很多公民,對于公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角色及責任并沒有清晰的認識,急需普及相關方面的知識。
第十五條 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這一條對于那些代辦出資的公司或中介機構具有相當的威懾力,但實踐操作能夠讓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的難度非常大,最重要的舉證責任的安排及法院對于該類案件的審理尺度等。
第十六條 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本條關于出資資產客觀貶值問題的處理。盡管法院不支持要求出資人補足出資責任,但這里面隱含一定的前提條款,即該出資資產應該是經過評估、辦理相關產權過戶手續、資產已經難入投資公司使用等。
第十七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本條明確未履行出資方在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資產分配權等方面受到限制。具體而言,該出資方僅能享受與其實際出資數額相對應得權利。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本條提示股權收購方應高度關注轉讓人出資到位的情況,必須對轉讓人進行詳細全面的盡職調查。如果發現轉讓人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情況,需要結合相關情況進行法律風險防范。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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