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蕊 ]——(2011-2-28) / 已閱5795次
淺談審判監督制度
劉蕊
審判監督制度,又稱再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依法重新審判的一種特殊審判制度.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審判監督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前提,是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2)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人員和機構,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3)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一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指令再審;三是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4)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
我國三大訴訟法對各自領域的審判監督制度作了許多具體的規定,從而進一步完善了審判監督制度。
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