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賈東 ]——(2011-3-1) / 已閱5379次
行政賠償范圍概述
賈東
行政賠償范圍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哪些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范圍一般在兩個意義上使用:一個意義是導致行政賠償責任的原因行為的范圍,即國家對哪些事項承擔賠償責任,對哪些事項不承擔賠償責任。另一個意義是賠償損害的范圍,即國家賠償哪些損害,不賠償哪些損害。西方國家一般在第二個意義上使用行政賠償范圍的概念,而我國國家賠償法使用的是第一個意義上的行政賠償范圍的概念,因此,這里采用第一個意義上的行政賠償范圍的概念。行政賠償范圍是行政賠償的首要環節,其意義表現在:
1、行政賠償范圍確定了受害人行政賠償請求權的范圍。法律規定行政賠償范圍即意味著界定受害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賠償請求權的界限。只有法律規定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才享有相應的請求權。
2、行政賠償范圍確定了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范圍。法律規定行政賠償范圍的一個方面的意義在于為認定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行政賠償義務的界限。對于法律規定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侵權行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必須代表國家對受害人履行行政賠償義務,給予行政賠償救濟,不得拒絕或推諉。
3、行政賠償范圍限定了人民法院對行政賠償案件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之內,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訴;也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之內,人民法院才能判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行政賠償范圍越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賠償案件就越多,對行政機關進行司法監督的機會就越多。行政賠償范圍確定了行政機關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監督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