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利 ]——(2011-3-1) / 已閱19292次
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李利
根據我國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選舉權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選舉權的主體范圍而言的,是指一國公民中能夠享有選舉權的廣泛程度。根據我國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由此可見,在我國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國國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二是年滿18周歲;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諸如民族、種族、性別、財產狀況、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別,而使享有選舉權的資格受到限制或剝奪。而且,根據198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對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人,均準予其行使選舉權。這樣,在我國年滿18周歲的人員中,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和停止行使選舉權的人將會更加減少,從而充分表明普遍選舉權在我國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實現。
(二)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選舉權的平等性是指每個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地方享有一個投票權,不承認也不允許任何選民因民族、種族、職業、財產狀況、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選舉中享有特權,更不允許非法限制或者歧視任何選民對選舉權的行使。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在選舉制度中的具體體現。
從理想的角度來說,選舉權的平等性不僅應該包括上述所謂選民的機會平等,而且應該包括選民投票的結果平等。然而,我國選舉權的平等性則著重于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單純是形式上的規定。因此,對這個問題的理解不應絕對化。比如根據我國選舉法的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都以一定的人口數為基礎,但城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卻不相同,即每一農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4倍。其所以如此,是因為我國人口中的絕大多數在農村,因而在工人數量遠遠小于農民數量的情況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會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農民代表的比例過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階層、職業沒有足夠的代表。工人階級在國家政權中的領導地位和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應有的體現。因此,這種差別和事實上的不平等真實地反映了我國的現實,符合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是,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發展,特別是城鄉之間、工農之間差別的日益縮小,這種形式上不平等的選舉制度將會被完全平等的選舉制度所代替。此外,我國選舉法還對少數民族與漢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規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這也是為了保證我國各個少數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權利,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真正成為我國各個民族平等、友好、團結的大家庭。
(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
我國選舉法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由此可見,我國在選舉中采取的是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們原則。
所謂直接選舉是指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選舉。問接選舉則是指由下一級國家代表機關,或者由選民投票選出的代表(或選舉人)選舉上一級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選舉。毫無疑問,直接選舉是比間接選舉更為理想的一種選舉方式。它不僅有利于選民直接根據自己的意愿,挑選自己所信任的人進入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他們管理國家,從而有利于選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見和要求,并監督代表的工作,而且也有利于代表聯系選民,向選民負責并報告工作,有利于增強廣大選民的主人翁意識和參政、議政的積極性,還有利于激發代表作為人民公仆的責任感。因此,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人民民主意識的增強和文化素質的提高,我國將會進一步擴大實行直接選舉的范圍。
(四)秘密投票原則
秘密投票亦稱無記名投票,它與記名投票或以起立、舉手、鼓掌等公開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對立,是指選民不署自己的姓名,親自書寫選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種投票方法。現行選舉法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這就要求選舉人在選舉時只須在正式代表候選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選他人或者棄權而無須署名,選舉人將選票填好后親自將選票投入票箱。這樣,選舉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進行的,他人無權干涉。因此,秘密投票作為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為民主選舉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選民在不受外力的影響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選他所信賴的人進入國家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