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利 ]——(2011-3-1) / 已閱7273次
我國選舉的組織與程序
李利
盡管基本原則構成選舉制度的基礎和前提,但這些民主化韻選舉原則能否真正實現,卻與選舉程序關系極大。在一定意義上,選舉程序甚至是落實選舉原則的關鍵。根據我國選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在我國,選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選舉的組織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主持選舉工作的組織有兩種:一是在實行間接選舉的地方,如全國人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二是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二)劃分選區和選民登記
選區是指以一定數量的人口為基礎進行直接選舉、產生人大代表的區域,也是人大代表聯系選民開展活動的基本單位。在我國直接選舉的地方,即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其人大代表的名額分配到各個選區,由選民按選區直接投票選舉。在劃分選區過程中,必須遵循從具體情況出發,便于選民行使權利,便于代表聯系選民和接受選民監督的原則。因此,現行選舉法規定,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選民登記是對選民資格的法律認可,是關系到公民是否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是否能行使選舉權的重大問題。根據我國選舉法的規定,凡年滿18周歲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我國公民都應列入選民名單。
(三)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是民主選舉的基礎環節,是能否充分發揚民主、選好人民代表的關鍵。根據我國選舉法的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按照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而且選舉法規定,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具體說來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單位,代表候選人由選區的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匯總后,在選舉日的15天以前公布,并在該選區的各選民小組反復醞釀、討論、協商,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5天以前公布。二是在實行間接選舉的單位,則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代表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h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把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反復醞釀、討論、協調,并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同時,選舉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均實行差額選舉。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的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選舉。選舉法還規定,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也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但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四)投票選舉
投票是選民或代表行使選舉權的最后環節。選舉法規定,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由選舉委員會主持投票選舉工作,并可通過召開選舉大會,設立投票和流動票箱的方式進行投票?h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選舉投票結束后,要對選票進行統計和核對。對此,選舉法規定: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同時,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即為當選。在實行間接選舉的地方,代表候選人必須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才能當選。
(五)對代表的罷免和補選
罷免是防止人民代表由人民公仆蛻化為高高在上、脫離人民的官老爺,從而使國家政權始終屬于人民的根本保證。我國選舉法以專章規定了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的措施。選舉法規定,罷免直接選舉所產生的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罷免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須經原選舉單位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各該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被罷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會議或者提出書面申訴意見。罷免決議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同時,選舉法規定,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內出缺,由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補選。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選舉他的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
作者: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