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覃達藝 律師 ]——(2011-4-8) / 已閱8026次
作者/來源:覃達藝 律師 發布時間:2011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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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法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藝法網-2001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交通費的賠償一般以送醫院治療和轉院治療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需轉院治療的,護送人員的人數,應以安全護送為標準。
(2)交通費賠償一般應以正式的票據為憑據,并與前往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數、往返次數相一致。
(4)交通費的賠償范圍包括受害人和護送人員的交通費用。
藝法網-2005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實施意見
11、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前述標準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3人。
藝法網-2010 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侵權責任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據進行審核計算。受害人提供的票據與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次等不相符合的,不予支持。
藝法網-2010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前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有關業務問題的意見(試行)
8、關于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票據應當與就醫時間、地點、人數、次數相吻合。
藝法網-2008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二)交通費的認定:連號票據的情形下,可否依照就醫次數、人數酌情予以支持?
交通費的認定應以確有必要和實際發生為標準,連號票據只是提供證據方提供證據的形式,故應當結合就醫次數、人數等酌情確定。
藝法網-1996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37、 當事人及其親屬參加處理交通事故時采用租車、自行開車方式或者乘坐飛機、火車軟臥前往的,租車費、汽油費或者飛機、軟臥費以不超出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差旅費標準為限,超出部分不列入賠償范圍。但是,屬情況緊急需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協助處理事故的,其交通費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酌定。
當事人為華僑、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其親屬從境外來華參加處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費按照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誤工費、住宿費按照《辦法》和省公安廳公布的損害賠償標準計算。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必須以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為準。對于當事人及其親屬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往返造成的不合理的交通、住宿費用,不列入賠償范圍。
藝法網-2009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有關賠償項目、賠償標準的指導意見
三、交通費的確定
在實踐中按以下情形確定:
(一)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交通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坐火車應當以硬臥為主,特殊情況需要乘坐軟臥,由受害人就此說明合理性。一般情況下,乘坐飛機,該交通費不予支持,參照火車硬臥費用處理。
(二)在經濟不發達、離市區較遠的偏僻鄉鎮,沒有公共交通,受害人因治療需要而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盡管沒有正式票據只有司機收款收據,可結合案情參照當地乘坐出租車價格支持往返的出租車費。
(三)如果受害人無法前往醫療,而是由醫生出診,該部分支付只要合理,賠償義務人亦應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