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11-4-9) / 已閱18139次
3.被訴侵權人提出的公知技術的抗辯,應由被訴侵權人舉證公知技術的載體。應審查公知技術內容的公開范圍和程度,以及依照公開的技術內容能否得出與權利人商業秘密相同的生產、經營結果等。
4.權利人提出相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人非法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經查實后,可依權利人證據認定被訴侵權人侵權行為成立。
5.審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原則,同時,針對不同訴訟階段可以實行一定條件下的舉證責任倒置。
權利人僅提出證據證明被訴侵權人使用的技術、經營信息與其商業秘密有一致性或相同性,且侵權人有獲取商業秘密的條件,并無其他直接證據,此種情況下,可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被訴侵權人舉證證明其獲取該信息所采取手段、途徑的正當性,否則,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
在審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舉證、質證時,可以考慮通過以下方式進行保密:
(1)對于權利人的舉證要求,視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的等級程度及其所指控的被訴侵權人獲知其商業秘密內容的程度,可要求權利人分階段、分層次舉證;
(2)對于已被被訴侵權人獲知的商業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程度較低的內容先舉證,對于尚未被披露、尚未被被訴侵權人掌握或完全掌握、關鍵性的商業秘密可權要求向合議庭舉證,對于經濟價值很高的商業秘密證據,不進行當事人之間的直接質證,而要求被訴侵權人做出是否合法獲取的舉證抗辯;
(3)對于需要技術鑒定的重大商業秘密,如化學配方等,人民法院在委托鑒定時,應要求鑒定機構嚴格選定鑒定人員,明確保密責任。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文書,只交給委托鑒定的人民法院,不得向當事人泄露。鑒定文件的質證,僅告知當事人鑒定結論,不向各方宣讀他們的對比材料等具體內容,當事人如有相反意見,可向人民法院提出。
4.對于未經披露的商業秘密,制作裁判文書時應注意保密,一般應只作原則性(如只寫明技術名稱或編號)表達,不能將該商業秘密的全部內容都在裁判文書中予以展示。結合具體案件,還可以在裁判文書中明確各訴訟參與人對案件所涉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侵犯商業秘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通常采用民事手段制裁,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返還財產;(3)賠償損失。關于損害賠償的范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認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承擔被侵害的 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行政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50萬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250萬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七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五條規定,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案例:
深圳華為公司離職工程師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判刑案
1997年5月,王志駿、劉寧被華為公司聘用,1999年,秦學軍被華為公司聘用。3人均曾任職硬件工程師,并參與了華為公司光網絡設備的研發工作。在職時,他們也分別與華為公司簽訂了《員工聘用協議書》和《員工保密合同書》,承諾除履行華為公司職務需要外,未經該公司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該公司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也不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秘密信息。
2001年8月至同年9月間,劉寧、秦學軍、王志駿分別以個人求學或家庭原因為由,先后申請辭職,離開了華為公司。3人辭職時,均與華為公司簽訂了《離職員工承諾書》,承諾不帶走從華為公司獲取的任何保密資料,未經華為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該公司的商業秘密,不擅自使用華為公司商業秘密或利用華為公司商業秘密從事經營活動,自離職之日起1年內不在與華為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工作。
2001年7月,尚在華為公司工作的王志駿、劉寧就與貝爾公司在深圳市、上海市等地進行商談合作開發生產盒式2.5G光網絡設備事宜。同年11月7日,王志駿、劉寧各出資人民幣25萬元,在上海市成立了滬科公司,并聘用了秦學軍等20多名原在華為公司從事光網絡技術研發的技術人員進入滬科公司工作。同年11月8日滬科公司與貝爾公司達成協議:由滬科公司提供盒式2.5G的光網絡設備技術,貝爾公司則每月向滬科公司提供研發費用人民幣588010元,并負責組織生產及銷售;產品利潤由滬科公司與貝爾公司三七分成。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認定3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其中王志駿和劉寧為主犯,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各處罰金5萬元,秦學軍為從犯,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3萬元。
三被告不服,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法院于2005年5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擔刑事責任使得那些試圖通過跳槽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人不再輕松、不再瀟灑。坐牢又賠錢,這是刑法對付跳槽 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者的殺手锏。
當前,隨著我國加入WTO,商業秘密的保護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作用將愈顯重要。
這里暫主要介紹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問題。
★【戚謙,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律師,QQ律師網http://www.qqlawyer.com首席律師;主要擅長:公司法律、合同法律、股權糾紛、股權激勵、知識產權、交通事故等;服務專線:13837159892 ,E-mail:qq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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