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1-5-24) / 已閱9264次
律師眼中的“法商融合”
年初的全國兩會期間,官方高調向世人宣告“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就此看出法律體系的形成意味著我國提出依法治國十六字方略中“有法可依”的目標全面實現,接下來的問題就轉向“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軌道上。恰在此時“中國大律師網”適時推出“法商融合”的理念,在大企業和大律師之間構架平臺,促成大企業和大律師的精誠合作。
法商融合是法界商界兩個行業、兩種職業、兩大事業的團圓
如何認識和理解“法商融合”理念,企業界和律師界從不同角度給出了不同的答案,但核心都放在發展上,企業發展離不開法律荷護,依托法律完善商事規則,應合“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競爭經濟是誠信經濟,誠信經濟是法治經濟”的規律。
法商融合是法律與商業兩大“行業”間的契合,是企業家與法律人兩大“職業”的配合,是商業與律師業兩大“事業”的道合。企業從原創走向成熟,借規則和法律的輔助,法律以新形象示人,成為不可阻擋的自然趨勢。
早年企業曾有脫離法律的時代,因此滑入不顧法律功能的漩渦,這些過時的問題至今難忘記。首富國美集團董事局原主席黃光裕涉嫌經濟犯罪被判,以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和行賄罪領刑;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中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因受賄罪被判死緩;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張家嶺涉嫌信用證詐騙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等罪被判無期;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鵬飛因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判無期徒刑;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李培英犯受賄罪、貪污罪已被執行死刑;中國長城信托公司北京證券交易營業部原總經理楊彥明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執行死刑,成為中國證券界獲死刑第一人;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李經緯涉嫌貪污罪被拘;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顧雛軍因虛報注冊資本罪、挪用資金等罪被判10年;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田文華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無期徒刑;胡潤慈善榜富豪周氏集團原董事長周小弟因故意傷害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判14年。他們曾經在中國商海中叱咤風云,他們曾經作為中國式大局的主角,漸漸淡出人們的視野,但人們卻忘不了獨特的中國式商業環境,在過去的30年里,中國一直處于一個劇烈轉型時代,法治在建設和完善之中,冒險者往往需要穿越現行的某些法規才能成功,這造成很多企業漸行于灰色中間地帶,企業家不可避免地遭遇商業之外的法律挑戰,說到這里,我們認為企業的發展要靠法律撐起來,而不是單靠企業家的思考,偏離法律的發展是迷失自我的是無生命力的發展。
中國的法律實踐有太多的變化,容易使人忽略法律的生命,依靠法律的企業是從開著的正門走進去的,脫離法律的企業是裝著游離靈魂的企業,早早晚晚會眼睜睜看著被法律排斥的。
律師根據自己對法律實踐的切身感受表達想法,法律界人士以各種各樣的形式體味著對法律的深透思考和感悟,法律的理念和形式越來越豐富,已經形成一種匯為大潮的趨勢一樣。法律現象在不同背景、不同時代、不同文化、不同人群的內心中接受著不同的沖擊,也留下各異象影響,結論是不注重法律才是悲劇,眼下我國的法律體系已經全面形成,意味著結束了無法可依的時代,對企業的規范化趨于完善,由此也給商業發展留足了空間拓寬了路子,只要沿路而行,企業才能達到光明的彼岸。
法律的作用是荷護而不是枷鎖
企業的發展和進程是有邏輯規律的,規律性的進程是法律判斷的基礎,企業的目的是利潤,法律的目的是權利,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企業商務行為中,法律界人士可能隨時提出可能是很先進的好注意,更有可能具有創新色彩。律師常常在看似技術細節的背后找出大的精神,法律之事是一項慢工夫,處于趨向先知先覺的從容境界,是法律人士專業努力與準備的結果,不是憑空而來,無論對待什么糾紛或各種方案,都需要提前精心準備,為的是擺脫手忙腳亂的局面。法律界人士如果經驗足夠豐富,對特定商事程序的進展和事態發展會有預感,能即時做出預測,在預感預測的基礎上設計預案,提出企業改革發展謀略。法律上的成功是非常復雜的事情,是多種品質綜合作用的結果。律師的辦案其實是組合的藝術,是多種技能的組合,是戰術與戰略的組合,不只是勇敢執著,更體現實實在在的敬業,商業律師的謀略是不斷完善不斷漸入佳境的過程,難有一次到位的。法律諸事為企業商事中最復雜之現象,律師把法律看作是社會的軸承一樣,不可被低估,如果低估法律,則是企業家所能犯的最大錯誤。對商界人士而言法律是個奇怪的動物,總是在想不到的時候咬人,在被咬了之后才痛苦地感覺到法律是有牙的,甚至可以咬殘,咬死人,《2009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的王榮利律師選取了85例案件,按“國企”、“民營”分為兩大部分,他發現不管是“國企”還是“民營”,這些涉案企業家大都曾得到過很高政治地位和榮譽,已確定犯罪罪名的34名涉案國企企業家中,涉嫌受賄罪的有28名,涉嫌貪污罪的有16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有8名,涉嫌其他犯罪罪名的有8人,涉及12項罪名;身價億元以上者多達36人有7人判死,如以金錢而論在49名涉案民營企業家中,身價逾億元或者涉案金額逾億元的落馬富豪多達36人以上,民營企業高官49人中已經確定罪名的有43人,涉及詐騙、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傳銷、非法經營、抽逃出資、偷稅等罪的經濟類案件22例;涉黑案9例;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暴力犯罪6例;涉嫌行賄或者介紹賄賂的案例2例;涉嫌其他類別犯罪4例。在已做出判決的21例民營企業家犯罪案件中,22人被判死刑的有7人,被判死緩的1人,被判無期的2人,被判20年徒刑的1人,被判10-15年徒刑的有7人,被判5-9年徒刑的有3人。從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發現,2009年因涉嫌犯罪落馬或者被調查的民營企業家影響巨大的約有25人,其中年齡最大的是蘇州大方特種車輛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榮生60歲,年齡最小的是石家莊市瑞華線材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云娜31歲,25人平均年齡為46.04歲。與之相對應的是這一年因涉嫌犯罪落馬的11名國企企業家中,年齡最大者為廣東省韶關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曾德新和該公司原副總經理黃旭明為63歲,年齡最小者為中國農業銀行安徽省阜陽分行騰達支行原副行長李群和浙江巨化集團公司熱電廠原廠長、巨化集團公司物資裝備分公司原總經理廖為宏,分別為45歲46歲,11人平均年齡為53.36歲。無論是民企平均年齡46.04歲還是國企官高平均53.36歲,“犯罪年齡”相差7歲,國企企業家大多沿著“求學、就業、升職”的路子發展,到50來歲達到事業頂峰,權力大了、監督少了就出事了,民營企業家一二十歲開始闖蕩世界,在40來歲做大,但此時也正是出事高發期。
商業的領地常有法律出沒,考慮回報的資本運作在商業上被稱之為“融資”,不考慮回報的資本運作在商業上被稱之為“圈錢”,連本錢都不惦著歸還的在商界無法落個名詞,這時候法律就現身了,它不理會商業上的名詞,拔劍徑直剌過去,只知道法律給這種行為起的名字叫“詐騙”。所以經濟運行中一定要加入法律思考,而且應占到思考內容的一半。受傳統和習慣的影響,不少商務界人士看到形勢變化,未能及時調整理念,結果是輸得很慘,有的人甚至賠上了性命。商業運行的半壁江山,處于不設防的狀態,一旦被人算計,便厄運難逃。刑法中詐騙犯罪包括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多種形式。民營企業家犯罪的罪名要比國企企業家犯罪的罪名復雜,民營企業家以錢開道尋租利益或者通過收買他人謀求經濟利益,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從犯罪主觀動機和誘因等方面來看,民營企業家犯罪最主要的動機或者誘因是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首當其沖的表現是缺乏誠信從事合同詐騙。企業家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時要格外重視不損害合同對方的經濟利益。否則要么陷入沒完沒了的糾紛,要么面臨牢獄之災。有些民營老板在暴利誘惑下從事非法經營,比較典型的民營企業家犯罪案件如江蘇鐵本鋼鐵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戴國芳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案被判5年徒刑,內蒙古億霖木業有限公司趙鵬運非法經營案被判15年徒刑,上海公路大王之稱的茂盛集團原董事長劉根山抽逃出資、挪用資金案數罪并罰被判8年徒刑,80后富姐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吳英因集資詐騙被判死刑,這些案例中的民企老板在巨額暴利的誘惑下,身處合法企業從事非法經營。無需贅言守法,因而法律是任何企業家都必須恪守的底線。
商業構架中最缺不得的是法律元素
隨著企業的發展風險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商界人士創業初期,對此不是很關注,這樣一路走來,可能做的更大級別更高,那就更不能不關注法律的謀略,把法律看成商業行為戰略思考的一部分,比如一個企業面臨破產,法律的思考就是要避免為破產而破產,破產作為商業運作的敗中之招應格外關注,要謀劃好,不然不僅是商業的失敗還會引出其他的事情,甚至身價性命。申請破產即使無逃債之動機,也是有風險的,多少人不去從法律的角度謀略,而是跟著感覺隨意出手,結果是撞線翻車。企業運作之擔心還有比風險更大的,諸風險之中還有比刑法利劍更兇險的,一旦出局肉體蕩然不存,江河之水依然流。商業活動中出事這么多,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也有法律界人士對自己一項社會義務的忽視,將商業糾紛當事人的問題純粹當成法律業務來對待,沒有盡到自己提醒商界人士法律風險的責任,如果有專項風險提醒,必能避免很多遺憾的出現和悲劇的發生。企業公司的創建是艱難的,而基業推毀常常是一夜之間,從商業大難看有哪一起又不是法律的影子,足見商業律師對企業當事人提示風險的及時性,更見法商融合的重要性。
商業構架中的法律元素,既有直接參與談判、商業策劃、代理訴訟,又有合同審查、風險控制,律師以嫻熟的法律知識和技能,以練達的處世態度,配合企業家完成取得商業先機的使命,法律的作用不是因存在法律糾紛是才有律師的身影,也并不是唯要解決法律紛爭才想到律師,更主要的是激活靜止的法律,編制法律的安全網,以求在商業交往中占據上風占領商業優勢。商業精英一直是佇立于風險當中,躊躇滿志的雙眼中顧不上一絲對法律的敬畏,只有律師可以在企業商業考慮中提供有效的法律模塊支撐,參與到企業的商業運作模式構架。看昨日許多商業運作痛心疾首的失敗,差之毫厘的惋惜都是在最初的商業構架中沒有加入必要的法律元素,沒有法律精心策劃,隱含著致命的隱患,一旦引爆不僅商業之事不成,甚至會傷其元氣,不少企業家鐵窗后的凝眸,不知是否會讓我們悟出法商融合其中的道理。
商業交往中當事人因聘用律師的水平不一樣而處的地位有別,技能強的律師審查雙方往來交換文本,就能看出交易中設計的謀略,有的能不斷加入對其當事人保護條款,而又不會將對方推向拒絕交易的境地,分寸拿捏的恰到好處。談判時了解對方的外境和底線,搜集相關信息,清醒認識談判時既不漫天要價,也不讓利太多,將已方的底線與對方底線比較和取舍,提出要求不能離譜,這樣才能在談判成功的基礎上為自己爭得最大利益。律師的處事風格是既敏感又有遠見,當別人沒有醒過來的時候,律師會敏銳地發現新趨勢走向,自然就把握了商業先機。如遇商事糾紛,法律界人士會從法律中尋找最佳出路,啟動一個案件并不難,頭腦一熱就可以,但怎么結案卻需要在啟動考量中精算到位,況且案件有可能還會隨進展而出現轉機,這樣的機會不斷出現也不斷消失,以什么樣的方式抓住機會,在什么樣的條件下以什么樣的方式和解,效果都不一樣,正所謂法無定式隨勢而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