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11-7-19) / 已閱8018次
夜間“治超”符合《行政強制法》
作者:宋飛
曾經有一段時間,對車輛超載與超限的區別不是十分清楚。后來才搞清楚,車輛超載是指車輛運載的貨物重量超過行駛證的核定載質量,而車輛超限是指車輛的軸載質量、車貨總質量或裝載總尺寸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常見的表現形式是擅自改變車廂長度或擋板高度等改裝營運貨車的行為。
而據統計,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車輛超限超載引發的,50%的群死群傷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與超限超載有直接關系,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二是嚴重損壞了公路基礎設施。超限超載車輛的荷載遠遠超過了公路和橋梁的設計承受荷載,致使路面損壞、橋梁斷裂,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縮短,不得不提前大中修。全國公路每年因車輛超限超載造成的損失超過300億元,給國家財產造成了巨額損失。三是導致了道路運輸市場的惡性競爭。以競相壓價承攬貨源,以超限超載來獲取利潤,超的越多,賺的越多,形成了“壓價→超限超載→運力過剩→再超限超載”的惡性循環,正常使用年限在10年左右的貨運車輛2至3年后即報廢。四是造成車輛“大噸小標”泛濫。為迎合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需求,一些汽車生產廠商競相生產“大噸小標”車,一些汽車改裝廠和修理廠也紛紛非法改裝車輛,影響了汽車工業的健康發展。上述問題說明,車輛超限超載運輸造成道路運輸市場扭曲,誠信水準下降,嚴重損害了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阻礙了現代道路運輸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也嚴重危及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由于夜間能見度低,所以在夜間檢測車輛很難辨認來車是否超限。一些超載超限車輛車主和司機利用夜幕掩護,逃避超限檢測、強行闖卡、阻撓執法。于是夜間“治超”,就顯得勢在必行。
現在新出臺的《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這一條文似乎是不允許治超人員在晚上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行政強制的。但是,仔細閱讀這部新法第二條、第九條和第十二條,即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
我們不難發現:《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的禁令并不包括“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也就是說治超人員在夜間對超限超載行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下擋板后查封車上貨物、暫扣車輛等行政強制措施,應該是合乎《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的。由此可見,行政強制法的出臺不光在治亂,也在治軟!
作者簡介: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政府法制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