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明華 ]——(2003-3-5) / 已閱29133次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及銀行的應對措施
梅明華
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9日公布《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
案件的若干規定》(下文稱為《1.9規定》),從而使因證券虛假陳述受損的投資
人要求虛假陳述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有了依據,并為投資人起訴造假的上市公司提
供便利。《1.9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審理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第一個具有系
統性、綜合性和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填補了我國現行證券立法和商事審判適用法
律的空白。
《1.9規定》將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1.9規定》主要內容
《1.9規定》調整和適用范圍是證券市場(包括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上因虛假
陳述行為引發的侵權民事賠償法律關系。《1.9規定》屬于侵權行為法范疇,其調
整的民事賠償法律關系是因財產權益被虛假陳述侵害而產生。該法律關系包含虛假
陳述行為人、虛假陳述行為、被侵害的投資人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因果關系、
虛假陳述 行為人的歸責、賠償范圍和損失計算諸多法律問題。
(一)關于投資人的起訴
1、起訴條件
《1.9規定》第6條規定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
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
定,均可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
2、訴訟時效
根據《1.9規定》第5條和《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投資人對虛假陳述人提
起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1.9規定》還就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作了詳
細規定。
3、證據
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除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
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外,還須身份證明文件。其目的是基于投資人必須證明
確因自己的合法權益收到損害而提起訴訟,而將以他人名義開戶的不法行為人排除
在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之外。
4、訴訟方式
《1.9規定》第12條規定,證券投資人可以選擇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
提起訴訟。
《1.9規定》所規定的共同訴訟是原告人數固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即原告人
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確定。
(二)虛假陳述的認定
《1.9規定》第17條對證券市場的虛假陳述定義為: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
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根據此定
義,虛假陳述應當包括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和不正當披露四種。
(三)歸責原則與免責事由
1、被告的種類
根據《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虛假
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應當是虛假陳述行為人,《1.9規定》第7條列舉了
可以成為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被告的幾大種類,主要包括:(1)發起人、控股
股東等實際控制人;(2)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證券承銷商;(4)證券
上市推薦人;(5)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
構;(6)上述(2)、(3)、(4)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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